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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蝗詔


  今年蝗蟲暴起,乃是孳生。所繇官司,不早除遏,任蟲成長,閑食田苗,不恤人災,自為身計。向若信其拘忌,不有指麾,則山東田苗,掃地俱盡。使人等至彼催督,其中猶有推讬,以此當委官員責實。若有勤勞用命,保護田苗,須有褒貶,以明得失。前後使人等審定功過,各具所繇州縣長官等姓名聞。此蟲若不盡除,今年還更生子,委使人分州縣會計,勿使遺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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