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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珠玉錦繡詔


  雕文刻鏤,衣紈履絲,習俗相誇,殊途競爽,傷風敗俗,為弊良久。珠玉錦繡,概令禁斷。准式三品以上飾以玉,四品以上飾以金,五品以上飾以銀者,宜於腰帶及禦鐙酒杯杓依式,自外悉鑄為鋌。婦人衣服,各隨其夫子。其已有錦繡衣服,聽染為皂,成段者官為市取。天下更不得採取珠玉,刻鏤器玩。造作錦繡珠繩織成帖絛二色綾綺羅作龍鳳禽獸等異文字及堅扌間錦文者,決杖一百,受雇工匠降一等科之。兩京及諸州舊有官織錦坊悉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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