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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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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玄宗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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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戶口複業及均役制
天下諸郡逃戶,有田宅產業,妄被人破除,並緣欠負稅庸,先以親鄰買賣,及其歸複,無所依投。永言至此,須加安輯。應有複業者,宜並卻還。縱已代出租稅,亦不在征陪之限。國之役力,合均有無,比來應定門夫,殊非得所。每縣中男多者,累載方始一差,中男少者,一周遂役數過,既緣偏並,豈可因循。自今已後,諸郡所載門夫,宜於當郡縣通率准式納課分配令得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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