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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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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玄宗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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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所司簡閱丈尺立樣制
頃者以庸調無憑,好惡須准,故遣作樣,以頒諸州。令其好不得過精,惡不得至濫,任土作貢,防源斯在。諸州送物,作巧生端,苟欲副於斤兩,遂則加其丈尺。有至五丈為匹者,理甚不然,闊尺八寸長四丈,同文共軌,其事久行。立樣之時,已載此數,若求兩而加尺,甚暮四而朝三。宜令所司簡閱,有逾於比年常例,尺丈過多者,奏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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