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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厚葬制


  自古帝王,皆以厚葬為誡,以其無益亡者,有損生業故也。近代以來,共行奢靡,遞相仿效,浸成風俗,既竭家產,多至凋弊。然則魂魄歸天,明精誠之已遠;卜宅于地,蓋思慕之所存。古者不封,未為非達。且墓為真宅,自有便房。今乃別造田園,名為下帳。又明器等物,皆競驕侈,失禮違令,殊非所宜。戮屍暴骸,實由於此。承前雖有束約,所司曾不申明,喪葬之家,無所依准。宜令所司,據品令高下,明為節制:明器等物,仍定色數,乃長短大小;園宅下帳,並宜禁絕;墳墓塋域,務遵簡儉;凡諸送終之具,並不得以金銀為飾。如有違者,先決杖一百。州縣長官,不能舉察,並貶授遠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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