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李漁 > 閒情偶記·器玩部 | 上頁 下頁 |
忌排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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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臚列古玩,切忌排偶。」此陳說也。予生平恥拾唾餘,何必更蹈其轍。但排偶之中,亦有分別。有似排非排,非偶是偶;又有排偶其名,而不排偶其實者。皆當疏明其說,以備講求。如天生一日,複生一月,似乎排矣,然二曜出不同時,且有極明微明之別,是同中有異,不得竟以排比目之矣。所忌乎排偶者,謂其有意使然,如左置一物,右無一物以配之,必求一色相俱同者與之相並,是則非偶而是偶,所當急忌者矣。若夫天生一對,地生一雙,如雌雄二劍,鴛鴦二壺,本來原在一處者,而我必欲分之,以避排偶之跡,則亦矯揉執滯,大失物理人情之正矣。即避排偶之跡,亦不必強使分開,或比肩其形,或連環其勢,使二物合成一物,即排偶其名,而不排偶其實矣。 大約擺列之法,忌作八字形,二物並列,不分前後、不爽分寸者是也;忌作四方形,每角一物,勢如小菜碟者是也;忌作梅花體,中置一大物,周遭以小物是也;餘可類推。當行之法,則有時變化,就地權宜,視形體為縱橫曲直,非可預設規模者也。如必欲強拈一二,若三物相俱,宜作品字格,或一前二後,或一後二前,或左一右二,或右一左二,皆謂錯綜;若以三者並列,則犯排矣。四物相共,宜作心字及火字格,擇一或高或長者為主,余前後左右列之,但宜疏密斷連,不得均勻配合,是謂參差;若左右各二,不使單行,則犯偶矣。此其大略也,若夫潤澤之,則在雅人君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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