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劉邦 > 劉邦文集 | 上頁 下頁
罷兵賜複詔


  (五年五月)

  諸侯子在關中者,複之十二歲,其歸者半之。民前或相聚保山澤,不書名數。天下已定,令各歸其縣,複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訓辨告,勿笞辱。民以饑餓自賣為人奴婢者,皆免為庶人。軍吏卒會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滿大夫者,皆賜爵為大夫,故大夫以上賜爵各一級,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複其身及戶,勿事。

  (《漢書·高帝紀》下)

  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諸侯子及從軍歸者,甚多高爵。吾數詔吏,先與田宅,及所當求於吏者,亟與。爵或人君,上所尊禮,久立吏前,曾不為決,甚亡謂也。異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與亢禮。今吾於爵非輕也,吏獨安取此?且法以有功勞行田宅,今小吏未嘗從軍者多滿,而有功者顧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長吏教訓甚不善。其令諸吏善遇高爵,稱吾意,且廉問。有不如吾詔者,以重論之。

  (同上)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