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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獎案並劃抵撥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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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十七年八月二十日) 宜道來津,奉鈞諭以此次海軍保案、在署辦事章程等,不得與外間營局各員共列保獎,仰見殿下體念將士勤苦,洞燭靡遺,凡在戎行,聞之感奮。惟海軍經辦各事,鈞署為總匯之區,各章京等綜理文牘,收發餉需,勤慎趨公,不無勞勩足錄。查奏定海軍章程內載,三年校閱之期,海軍衙門辦事人員,三年中實系異常出力,有功效可見者,准分別保獎,是該員等應得獎敘,原合例章,且樞、譯兩署,並有例保之期,海署人員尤為清苦。若獨不得列保,稍覺向隅,擬請由鈞署照章擇尤酌保,以昭平允。 至北洋各員弁,前奉諭旨,飭由敝處擇尤保獎,當即轉行各營局,一體開送。惟分佈多處,時閱數年,應保人數較多,再由鴻章認真核減,未免稍稽時日,約計重陽後可以具奏。屆時備牘諮達臺端。 再,接造京東鐵路,現已購地興工。此後造路、造橋,購料、運腳,種種需用正繁,亟須現銀接濟,各省協款解津者,現不足二十萬,其未奉文之先,業已解交海署者,亦不及二十萬。此外,湖南、廣東、四川、湖北、江西、江寧六省,均未報解。江蘇、臺灣兩省各欠解二萬五千兩。山東欠解三萬五千兩。封河不過兩月,號商匯兌逾遲,可勝焦慮。現在欠解各省,除由敝處諮催,仍照案情由鈞署專文分催,較為得勁。其已解署之河南、山西、浙江三省銀各五萬兩,江蘇一半銀二萬五千兩,共十七萬五千兩,應請即由直隸海防捐項下就近分次劃撥,藉省領解之煩。一俟奉到大諮,即當遵辦。至部款百二十萬,設或各省催款,不能應急,容再電請商撥,統祈大力主持是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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