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達書庫 > 李鴻章 > 李文忠公選集 | 上頁 下頁 |
| 論日本修約 |
|
|
|
(光緒十三年二月初五日) 日本修約一事,去秋雖奉公函飭議,當由長崎兵捕互鬥之案,正有口舌,暫置勿論。但緘屬徐孫麒將查覆約稿鈔寫,密屬津局通商委員朱牧幹臣逐細核校,加以按語,直抒所見,以備釆擇。昨又奉正月二十七日來示,監田因崎案已結,請催速覆。尊論舊約祗可酌量修改,所開條款不可行者居多,實已片言扼要,仍令敝處將該使原約稿應行准駁之處,按款注明密覆等因。仰見集思廣益,欽佩莫明。因飭正任津海關周道、署任劉道督同原議朱牧,然日本約稿逐款擇要旁注,分別擬議准駁,呈徑前來,鴻章反復察閱,朱牧前呈駁稿,頗為詳備,末後總論,亦尚切當。惟篇幅繁多,該道等又就日稿逐款細加旁注,概括徐、朱兩人之議,較為簡明醒目。謹將該員等所呈旁注稿一本及監田原約、徐使改稿、朱牧駁語共一本,奉祈鈞核。 竊維日地褊小,而有大志。日人詭譎而能自強,實為東方異日隱患。同治十年彼求立約之始,恐我不允,我故得以乘機強制,詳求利弊,防患未然。會議時未就兩國鄰近彼此一律為言,遂較西國各約流弊為少。而彼自改效西法,國勢日張,屢思翻改,我堅不允。彼輒違背原約,悍然弗顧。如興兵臺灣、滅取琉球,與廢約何異?今擬修改約稿末款,竟明目張膽,欲將所訂修好條規除某款外,其餘連通商章程及與約無干之球案照會,一切作為廢紙。蓋圖窮而匕首見,處心積慮,慨可知已。原約分修好條規、通商章程為二,頗具深心。條規首段,聲明彼此信守,歷久弗渝。通商章程第三十二款則聲明既定章程十年重修。是章程可會商酌改,條規並無可改之說。今日稿混條規、章程為一,朱牧總論特為拈出,似甚諦當。 至通商章程,大致與西約無甚懸殊。惟第十四、五款不准日人運洋貨入內地、赴內地買土貨為最要關鍵。一以保全華民生計,一以杜絕覬覦奸謀。當時伊達與柳原前光為此兩款力爭旬日,幾至罷議。鴻章堅持不改,而日人上下總不甘心。今日稿第一款內,一曰遵守彼國通商章程,再曰遵守清國與各國所締通商章程,固寓一體均沾之意,實欲將十四、五款刪除。徐使按語祗可於通商第二款內加彼此人民須遵兩國所締之通商章程,似將原約鶻突看過矣。 總之,別國修約或有損益參半之處,至修改日約,無論允改幾許,恐損多益少。我既不能拒絕,惟有多方辨難,藉詞延宕,或將無甚關係利害之事酌改一、二。若鈞署未與監田商出眉目,似宜緩請欽派全權,免致一發難收,竟成蛇足。是否有當?尚祈卓裁。 |
| 學達書庫(xuoda.com) |
|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