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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日使議辦各節


  (光緒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日使伊藤與榎本等於十七日抵津,函約十八申初來會,當同吳副憲、續運司接晤,彼此先閱全權憑據,旋即開議。所有問答節略,鈔呈電閱。其敕書內有「議辦前日案件妥商善後方法」之語,為檃括朝案宗旨。該使則謂此行非祗辦朝鮮案件,而朝案尤宜先結,前在鈞署面遞節略內,固已言明,似其饒舌不止一端,即所談朝事分兩層,一為已往,一為將來,發端頗為張大。撤兵一節,彼所注意,但須兩國同撤,尚無難妥酌辦理。至已往之事,彼欲議處統將、賠補恤銀,皆於情理不合,必須反復辨爭。擬二十日午後往該使寓館答拜,再行會議。

  日人最貪小利,自同治十三年臺灣之案優給恤銀,此次該國在朝兵民損失甚多,且被我軍攻逐,有傷體面,積慚生忿。其在朝鮮僅議賠十三萬圓,蓋憫朝人之窮,又無以饜國人之欲,未嘗不思援例補償。然我軍入宮保護,名正言順,不可不堅拒力持,雖議至決裂,亦所弗計,卓裁當以為然也。

  連接西電,法茹相退位,議院因諒山大敗之辱,勢須主戰。似款議一時難就,澎湖為全台門戶,澎已被踞,台將不保,若失台後更無轉圜之方,不獨長日人之覬覦,竊用憂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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