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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鴻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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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忠公選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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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侯致譯署
(光緒十一年正月三十日戌刻到)
法戶部司員利哥丹昨來問和局,澤屬馬答:近未奉旨,未接署電,不敢擅談。儻法不索費、不據臺北,只商越事,於前約稿八條之中,澤可發電請示。頃利函稱,茹言利如有議事之權,可起商量。其誠偽不可知。儻茹派人來商,澤可與商否?乞速示。利談次謂,法已得諒山,界務難商。日意格雲,孤拔將北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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