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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署致曾侯


  (光緒十年九月二十四日申刻到)

  本日奉旨,曾紀澤二十日電報已悉,現豫擬與法議約八條,著發交曾紀澤,如法悔禍,或由英外部,或由法國照會該大臣商議,務本此意,力與辯論,察其情形若何,隨時電奏。欽此。八條另電,漾。

  一.津約本已作為廢紙,今既修好,仍准商議。惟界務、商務,尚須酌改,總期彼此有益。

  一.雲、粵邊外,中國駐兵業已多年,將來勘定南界,由諒山至保勝一帶,畫一直線,為中、法保護通商界限。

  一.中國線界之外,設關通商事宜,將來派員詳細定議,總期於兩國均有益。

  一.中國之於藩屬,受其貢獻,不預其政。令法國祗可在越南通商,不應有保護該國之名。如後越南貢獻中國及該國一切政令,法國不得阻止干預,以合至理。

  一.法國應派公正大臣,與中國駐英曾大臣,或文移詳議,或同來中國商辦。

  一.中、法文字不同,翻譯恐涉歧誤。此次立約,中國應以中國文字為主。法國應派通曉中國文字之員,詳慎翻譯,不令書押,以昭慎重。

  一.現即議和,中國入越之兵,暫紮不進。法軍退出基隆,泊船待議。俟和議就緒,兩國定期撤兵。至臺灣封口之說,有礙各國商務,應由法國自行撤去。儻以占踞基隆為要挾之計,和議即難開辦。

  一.兩國構兵,中國既費鉅款,複添備保護在華法人之費,業經數月。馬江之戰,法人先期攻我水師,致損華船多隻,理應計數索償。今已棄怨修好,中國亦可免索此項鉅款。儻法國有不允之條,應先賠中國以上各費,再明定和戰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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