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李鴻章
>
李文忠公選集
|
上頁
下頁
急寄譯署
(光緒十年九月十七日酉刻)
頃據德璀琳面呈,福祿諾本日子正覆電雲,法廷謂前寄所擬四條,可以照行,不能改易。林椿續擬各條,萬不能准。如中朝奉行津約,則允奧國居間公評。其暫時據管基隆煤礦、淡水稅關之議,必管至津約詳細定議確行而後已等語。德又稱,此系法廷實在主見,儻有旁人伺探,混稱法廷意指者,求勿聽信,致誤大事。若請奧國居間,照西例無礙國體,必能公斷免賠,法廷立等回信。若數日內不覆,勢必大舉圖台云云。鈞署如召令德稅司赴京面商,鴻即促其星速前去。乞速覆。
學達書庫(
xuoda.com
)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