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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沈幼丹船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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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二月初間,杏蓀觀察寄到上元手示,籌劃精詳,時方入都展覲隨扈,將函折轉交經笙同年察閱,並代呈邸帥。僉以出洋學習造船、駛船一節,應由執事主持核辨,決不稍有牽掣。至養船及出洋經費不敷,尚冀鄙議裁撤師船,以養輪船,且夕可行,陸續勻撥。經笙謂或由總署奏辦,或由外間疏催,若海防無事,似可從容籌度,亦慮江、廣各當事未能實力遵辦也。 今日本忽有興兵臺灣之說,大纛既須先其所急,整輪遄行,各省更易藉詞延諉,欲指抽撤水師,分養輪船,竟無歲月可竣。日意格昨來津謁晤,感激恩知,亟圖報效。因船差已竣,擬在上海候信。弟知閣下必有澎、台之役,屬令赴閩,靜候指揮,無須引避。日意格曾充法國兵官,于師船戰法、外交機宜,均所深悉。儻已回廠,或可有裨高深。商船、兵船間造,以資商局領用,無庸租價保險,悉如尊指。惟聞機器費煤。海鏡昨運漕來津,不得進大沽口,俟唐景星、盛杏蓀夏間到津,議定大略,再行會奏。津局習槍炮工匠子弟,若能赴布廠遊學,自易精進。苦於無人帶往,無款接濟。電報費巨駭俗,亦愧有志未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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