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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次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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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回會議,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兩點半鐘,至春帆樓與伊藤會議。 [李]陸奧大臣今日身子何如? [伊]稍好,本願此會議,佐藤醫生(進博士)戒其外出。 [李]佐藤今日展言及陸奧身子尚未全愈,不可以風。昨日我派經方至貴大臣處,面談各節,一一回告。貴大臣毫不放鬆,不肯稍讓。 [伊]我早已說明已讓至盡頭地步,主意已定,萬不能改,我亦甚為可惜。 [李]現已奉旨令本大臣酌量辦理。此事難辦已極,還請貴大臣替我酌量,我實在無法酌量。 [伊]我處境地與中堂相似。 [李]爾在貴國所論各事無人敢駁。 [伊]亦有被駁之時。 [李]總不若我中國被人駁斥之甚。 [伊]我處境地總不如中堂之易。中堂在中國,位高望重,無人可能搖動。本國議院權重,我做事一有錯失,即可被議。 [李]去歲滿朝言路屢次參我,謂我與日本伊藤首相交好,所參甚是。今與爾議和之約,豈非交好之明證? [伊]時勢彼等不知,故參中堂。現在光景彼已明白,必深悔當日所參之非。 [李]如此狠凶條款簽押,又必受罵,奈何! [伊]任彼胡說,如此重任,彼亦擔當不起。中國惟中堂一人能擔此任。 [李]事後亦將群起攻我。 [伊]說便宜話的人到處皆有,我之境地亦然。 [李]此固不論。我來議和,皇上命我酌定,如能將原約酌改數處,方可擔此重任。請貴大臣替我細想,何處可以酌讓?即如賠款、讓地兩端,總請少讓,即可定議。 [伊]初時說明萬難小讓,昨已告明白行星使已盡力讓到盡頭,不然必須會議四、五次方能讓到如此。我將中國情形細想則減至無可再減地步,蓋議和非若市井買賣,彼此爭價,不成事體。 [李]日前臨別時讓五千萬,當時貴大臣似有欲讓之意,如能讓此,全約可定。 [伊]如能少讓,不必再提,業已讓矣! [李]五千萬不能,讓二千萬可乎?現有新報一紙在此,內載明貴國兵費只用八千萬,此說或不足為憑,然非無因。 [伊]取報紙細看答云:此新聞所說,全是與國家作對,萬不能聽。 [李]不必深論,但望減去若干亦好。 [伊]我國之費,多於此數。 [李]請讓小許,即可定議,當電明國家諸感。 [伊]如可稍讓,盡已讓出。 [李]貴國所得之地甚多,財源甚廣,請從寬處著想,不必尊顧目前。 [伊]所有財源皆未來事,不能劃入現在賠款。 [李]財源甚長,利益甚博。 [伊]將來開源之利,皆用在地面上,萬無餘款。 [李]財源不僅如此,必定興旺。 [伊]欲開財源,所費必大。 [李]即次臺灣而論,華人不善經營,有煤礦、有煤油、有金礦,如我為撫,必一一開辦。 [伊]礦產一開,必以賤價售諸華人。 [李]華商不能自得。 [伊]未開之地,必須經營,諸費不資。 [李]所費愈大,得利愈博,何妨賠費略減若干?他日利源所補多矣!即我中國借債,亦稍容易。我在北京,洋人肯將臺灣押借二千萬金磅,後我東來,皆知日人強索臺灣,此事即擱起不提,所押已如此之多,出買則其價更巨。 [伊]中國財源甚大,借債不難。 [李]無論如何,總請再讓數千萬,不必如此口緊。 [伊]屢次說明,萬萬不能再減。 [李]又要賠錢,又要割地,雙管齊下,出手太狠,使我太過不去。 [伊]此戰後之約,非如平常交涉。 [李]講和即當彼是相讓爾,辨事太狠,才幹太大。 [伊]此非關辨事之才,戰後之效,不得不爾!如與中堂比才,萬不能及。 [李]賠款既不肯減,地可稍減乎?到底不能一毛不拔。 [伊]兩件皆不能稍減,屢次言明此系盡頭地方,不能少改。 [李]我辨非不定約,不過請略減,如能少減即可定約。此亦貴大臣留別之情,將來回國,我可時常記及。 [伊]所誠之數即為留別之情,昨已告白行星使初約本不顧,因念中堂多年交情,故減萬萬。 [李]如此口緊手辣,將來必當記及。 [伊]我與中堂交情最深,故已多讓,國人必將罵我,我可擔肩請於停戰期前,速即定議,不然索款更多,此乃舉國之意。 [李]賠款既不肯少減,所出之息當可免矣! [伊]日前會議說明:換約後一年內,兩期各還五千萬;又一年將餘款一萬萬還請,息可全免。 [李]萬一到期款借不到,但出息可乎? [伊]不能,此與日前所說相同,但認息不還本,只算日本借錢,我國無此力量。 [李]中國更無力量。日本開戰以後未借洋債,中國已借數次,此日本富於中國之明證。 [伊]此非日本富於中國,日本稍知理財之法。 [李]中國將來仿日本理財,現在甚貧,借債不易。 [伊]我看甚易,斷不為難。 [李]現在毫無頭緒,俟我回國再議,如三年之內本還,請可免息否? [伊]三年內果能清還,息可全免。 [李]約內可添明「若三年後清還」云云,此乃話語,如此寫法,不過少有體面,有便宜無多。 [伊]約內寫明第一次交清後,餘款息雲「如三年不能交清,則以前之息,必須一體加添」。 [李]三年內清還免息,如不還一併加息。 [伊]一併加息,此事甚為糾轕。 [李]莫若二萬萬內減去二千萬以抵償息,如此一萬萬八千萬即照約內所載辦法,不更簡捷? [伊]不能,且三年內交清免息,應於約內載明,以但免誤會。 [李]如此鉅款,豈能預定? [伊]我亦恐三年內交清,難以預定,故將還期延至七年之久。 [李]少去二千萬,中國可少借二千萬。 [伊]萬萬不能。 [李]三年內清還,免息不必寫入約內,可另立專條。 [伊]此事不能另立專條,應於約內寫明。 [李]爾將第四款返複觀看,可另之主意。 [伊]或三年內還清免息,或否應寫明一定辦法? [李]無妨,加一活語,「倘三年內」云云。 [伊]必須寫出一定辦法。 [李]借錢之權在人,借到方可寫明。 [伊]只好照原約寫。 [李]中國前賠英、法兵費,但寫明過期不還,方認利息;今即加息,亦太不情。 [伊]英、法甚富,故可免息。 [李]爾想錢太過,索款又巨,利息又大。 [伊]其時英、法之兵,不如日兵之多。 [李]英國其時調有印度兵。 [伊]所調不多。 [李]三年清還免息,可添入原款乎? [伊]細想多時乃云:如要停息,只有一樣辦法,三年內照舊認息;若三年之內果真清還,可將認之息抵作本款。 [李]是否三年將本全還,並記利息,則將已償之息作本? [伊]比如換約後六個月,交五千萬;再六個月又交五千萬。其時應交一萬萬之息。第三、第四等期照算。如三年屆滿,將餘款交清,二年半所認之息,即可割算,應交餘款惟三年當自換約之日起算。 [李]即寫「如三年之內能將全還清楚」云云,請貴大臣看後即可添入第四款。 伊藤與屬員互商即雲添入。 [李]尚有數條相商辨,非與原約有所增減,不過將約內之意聲明,以免將來誤會。如遼河口略線,該線一到營口之遼河後,當順流至海口止,彼此河中心為界,此乃公法,凡以河為界者莫不如是。 [伊]將來境界時可定。 [李]則可照此添入第二款內之第二條下。 [伊]甚是,可照行。 [李]第五款,二年後讓地內尚未遷出之華民,可視為日本臣民;但有產業在讓地內,而人遠出者,二年後應請日本保護,視同日本臣民之產業。 [伊]此事難允。現在日本與西國所訂條約,不准外人在日本地內置買產業。 [李]我所說者乃原有產業,與外人新置之產業不同。 [伊]此與日本津法異,不易辦理,外人必將藉口。 [李]此乃祖先留傳之產業,可照章納稅,有何難辦?中國人民皆可在別縣置產。 [伊]華民在中國隔縣置產,非外人可比。如日本聽華人在內地有產,則外國必將援一體均沾之例以要我。 [李]臺灣華人不肯遷出,又不願變賣產業,日後官出告示,恐生事變,當與中國政府無涉。 [伊]日後之事,乃我政府責任。 [李]我接臺灣巡撫來電,聞將讓臺灣,台民鼓噪,誓不肯為日民。 [伊]聽彼鼓噪,我自有法。 [李]此話並非相嚇,乃好意真言相告。 [伊]亦聽此事。 [李]台民我官聚眾常事,他日不可怪我。 [伊]中國一將治權讓出,即是日本政府之責。 [李]不得不聲明在先。 [伊]中國政府只將官調回,兵撤回而已。 [李]綠營士兵不可他往,駐防之兵可撤回。 伊藤將所譯免息一條英文閱過,與華文相對不錯,即照此添入。 [李]臺灣官紳交涉事件紛繁,應於換約後六個月方可交割清楚,此節添入款約內。 [伊]我意批約後數禮拜,即派兵官赴台收管。 [李]所派有文官否? [伊]文官亦派。 [李]交割是大事,應先立簡明章程,日後照辦,方免糾轕。 [伊]我不能延至六月之久再議,交割換約後,立即派人前往。 [李]約內可改雲「換約後,兩國互訂交接簡明章程」。 [伊]有一專條在此,專為臺灣之事。 即將東英文交換。李伯接看東文不懂,令翻譯英文。其略雲一切堡壘、槍炮與公家物件,皆交日本武官收管,所有華兵行李私物准自攜。日官指定一處令華兵暫住,直至調回內地。中國政府限日撤回,一切費用中國自認。兵撤回後,日官將洋槍送還。然後派文官治理地方,公家產業由彼收管,其餘細節皆由兩國兵官彼此商定等語。 中堂聽畢,云: [李]此系換約後之事,我無權先定。 [伊]中堂改期有權,此條與和約均重,何為無權? [李]此皆換約後應商之件,如通商水陸章程諸事,皆可同時商酌。 [伊]此乃最要最急之事。 [李]換約後方可定,無權管。臺灣巡撫總理衙門方有此權,應在總理衙門商議現議之約,不過將臺灣讓與日本而已,抑或俟互換本約時,另立讓台簡明章程。 耽誤時日。 [李]約不互換,尚不算准,臺灣仍系中國之地。 [伊]是也。 [李]可寫明至臺灣一省,俟本約批准互換後,兩國再行互議交接章程。 [伊]我即派兵前往臺灣,好在停戰約內,臺灣不在其內。 [李]本約內可將臺灣刪去,候貴國自取。 [伊]交換之時,何不限定? [李]此事我難專主。 [伊]六月為期太久,換約後總理衙門可否即定簡明章程?蓋約一經互換,臺灣即交日本。 [李]雖交日本,交換之時應易議簡明章程。 [伊]無須章程,中國當將駐台之兵撤回而已。 [李]如不要章程,何以有此專條? [伊]專條之內不過數款,單讓撤兵之事,惟延至六個月之後再行,交接來免過遲。 [李]何不雲換約後,兩國派員議定交換接章程? [伊]應否限定日期? [李]不必。 [伊]交換後即行交接。 [李]不議章程否? [伊]限一月足否? [李]可俟條約批准互換後一月內,兩國派員妥議交接章程。 [伊]一月內應即交接,不必議章程。 [李]爾說要派之官,何不令文官與台撫相商? 令伊東寫出英文,一俟換約後一月內,兩國各派大員辦理臺灣交接。 [李]一月之限過促,總署與我遠隔,臺灣不能深知情形,最好中國派臺灣巡撫與日本大員,即在臺灣議明交接章程。其時換約後兩國和好,何事不可互商? [伊]一月足矣! [李]頭緒紛繁,兩月方寬,辦事較妥。貴國何必急急?臺灣已是口中之物。 [伊]尚未下嚥,餓甚! [李]兩萬萬足可療饑。換約後尚須請旨派員,一月之期甚促。 [伊]可寫「一月內奉旨派員」云云。 [李]不必寫明奉旨等。 [伊]一月內可派員否? [李]月內即可派員,至交接一節,應聽台撫隨時酌定。 [伊]當寫明兩月內交割清楚。 [李]月內各派大員妥議,交割不必限定何時。 [伊]當寫明兩月交割,免生枝節。 [李]但寫一月內兩國各派大員,議定交割。 [伊]月內派員妥議,兩月內交割清楚。 [李]兩月內派員交割。 [伊]不如一月內派員,再一月交割。 [李]各派大員,限兩月內交接清楚。 [伊]為何不允一月內派員,再一月交割? [李]不如寫兩國速派大員,限兩月內妥議交割。 [伊]可改「互換後立即派大員」云云。 [李]可寫臺灣一省,應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臺灣,限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兩個月交接清楚。 [伊]接看雲可照辦。 [李]第六款內第三條,日本國臣民租棧一節,未得官員勿得從中干預字樣。此條本意原為華官不能強索日商規費等事,但如此寫法太混假,如日商犯案逃匿,所租棧房,本地方官即無權入棧搜查,所以應諸項字樣刪去。 [伊]可刪去。 [李]第四條,中國海關皆用開平納稅,今此條內改用庫平,不能一律。又日本銀元通商口皆與英洋照市價用用,此條何必寫明?全條可刪。 [伊]可全刪去。 [李]第五條,原文日本臣民准在中國製造一切貨物等語,意未清楚。如此此日商可前往內地製造,應寫明日本臣民准在通商口岸城邑製造一切貨物等語,以示限制。 伊藤與屬員往返細商,方允添入。 [李]第八款,威海衛留兵,日本究派多少? [伊]一萬。 [李]無處可住。 [伊]將添蓋兵房。 [李]劉公島無餘地。 [伊]在威海衛口左近。我武官初意想派二萬住盛京,二萬住威海衛。 [李]款內各費有中國支辦等語,可將此節刪去。前英、法亦曾住兵,我國皆未償費。 [伊]駐兵償費乃歐州通例。 [李]既已割地,又賠兵費,兩且加息,留兵之費應在賠費內割出。 [伊]賠費乃戰事所用之費,留兵之費又是一事。 [李]中國不認起。 [伊]此照歐州通例。 [李]現在亞細亞,何雲歐州?且英、法未請支辦,國中約章俱在,可查明也。 [伊]何時? [李]英國留兵在廣東舟山、太沽等處。 [伊]彼留兵非為抵押賠款。 [李]英、法于同治初年留兵太沽、上海,皆為賠費之質,中國並未給兵費。本約皆已全允,些許小事何不相讓? [伊]一年之費不資。 [李]已賠兵費,數年之利又數百萬,何必如此算?少此甚小事。 [伊]本約何時簽定? [李]約本鈔齊即可簽定。 [伊]此次英文不必簽押,惟將中、東兩文簽押而已。不過英文句意清楚,萬一誤會,可用解明,為此有一專條,請看。 中堂將專條華文閱後云:此華文可行。伊藤云:我處各寫本約,英、東文兩份,請貴處寫華文兩份。 [李]貴處寫東、英文何時可齊? [伊]明晨即有至威海衛駐兵一節,另有華文專條在此,請看。 中堂接看雲。 [伊]自簽約起至換約,時限十五日可否? [李]批准換約,皆系大皇帝之事,本大臣不能專主,必須請旨可定。 [伊]明日簽押時當定明互換之日。 [李]本大臣到津,當專員齎約晉京,送與總理衙門,然後進呈皇上,方可擇日批准。轉折甚多,難以限定日期。 [伊]約內必須寫明換約日期。 [李]約內寫定換約之期,皆在簽押後多則一年小則六月。 [伊]此約簽後十五日換約足矣。 [李]前已言明,轉折甚多,成者十五日之先亦未可知;但此系皇上之事,不能預定。 [伊]兩國大皇上皆應如此。 [李]不能寫定。 [伊]凡約皆應寫明換約之期,我皇現在廣島,即可批准。 [李]此近我遠不能相比。 [伊]換約之地何處? [李]當在北京。 [伊]北京我無使臣駐紮,如派人當派兵,護送不便。 [李]此次我來所費實多,簽押之後,兩國即系友邦,批約後更加和好,可在天津換約,我國換約向在北京、天津兩處。 [伊]此非成例。 [李]議約我來貴國,換約貴國當派人往華,有來有往方稱和好。 [伊]換約之前,我兵在旅順、大連灣者,有二十萬。兩處皆無營房可住,故皆船上聽候換約,方能撤回。故換約之期愈速愈妙。可否即在旅順換約? [李]日兵即可撤回,此約將必批准。 [伊]不換約和局尚未定。 [李]何不派武員來津換約,最好派川上。 [伊]派人皆由皇上定奪,川上未必能去。 [李]川上為人和氣,與津郡文武人員相好。 [伊]他尚難離營。 [李]簽押後必不開釁,營中無事,川上可來。 [伊]萬一不批准,又將如何? [李]一經批准,我即電告爾處,電報用何密本? [伊]電報可用英語,無須用密碼;但換約之時與換約之地應定。 [李]此皆皇上之事,難定。 [伊]凡約皆定明換約之期,故請定十五日。 [李]十五日為時大促,一月稍從容。 [伊]我兵太多,住一月太久。 [李]一月之內可否? [伊]三禮拜! [李]約內從未寫禮拜兩字。 [伊]不寫禮拜,寫二十日。 [李]一月之內。 [伊]多至二十日。 [李]天津換約可定否? [伊]應派兵護衛不便。 [李]派一兵船足矣。 [伊]兵船不能過欄江沙河,不如在煙臺換約。 [李]煙臺換約亦當請旨。 [伊]換約之地有定,約方可定。 [李]天津換約可定。 [伊]何故不在煙臺? [李]簽押之後可到天津不生事,所貼兵費可定否? [伊]現已議過定約之時與定約之地,是否即在煙臺,期以二十日為限? [李]總須一月之內。 [伊]此約諒可批准,萬一不批准,又將開釁,故逾速逾妙。 [李]此約諒可不駁,但請放心。 [伊]總須定明換約之時。 [李]勅書內寫明如果詳閱各條妥善,再行批准,所以我不能作主。 [伊]我國勅書亦是如此寫法。 [李]批准在先,換約後一經此批准,當即電告。 [伊]總須訂明,一經批准電後,方可派員。 [李]爾已許二十日,我說一月之內,所差十日無多。 [伊]明日簽押,後日中堂登極到津,即可專差將約本齎京,為時甚速。 [李]我到津後,尚須請假,另派員將約本送至總署進呈。中國做事,轉折甚多,期限不能過促。 [伊]此講和之事,非尋常可比,故逾速逾妙。 [李]平常約章換約,皆在一年之外。 [伊]去歲我國與英國新立約章,在七月十一日畫押,十八日英君主即已批准。 [李]中國之事,不能如此比。如批准後又須派員至津,候船至煙臺,皆不能克期。煙臺換約從爾,日期當由我定。 [伊]二十日足矣!所差九日,所費實多,六十只運船在大連灣,皆在船守俟。 [李]據我看簽押後即可將兵調回。 [伊]不能。 [李]我在下關下卅日定約,不為不速。他日約本四津送京呈進,蓋用禦寶,然派員來津守候船隻至煙臺,此中耽誤日期不少,何必匆促?為此不情之請。 [伊]十天所差太多。 [李]此甚少事,豈可因此齟齬?中國辦事向來延緩,比如我正月十九日奉旨即速料理,來此已二月二十三日矣!換約之期寫明簽押後一月之內,我將能催早。限定二十日太促,萬不及,又將失信。 [伊]西國議和皆皇上自定,立即批准互換。 [李]現在亞細亞,何必常以歐州之事相比?換約之地從爾,期限當從我。 [伊]一月究竟太遠。 [李]留兵賠費究竟可去費? [伊]不能去。 [李]何法? [伊]中國為難情形無論如何,兵費總須各認一半。 [李]二百萬兵費太多,一百萬各半,不問所費若何,每年我浮賠五十萬,一應在內。 [伊]此費只可養一營。 [李]何必多派留兵?與貴國甚近,萬一有需,即可調來。 [伊]留兵為抵押貼款,非為別事。 [李]英、法留兵,皆無兵費,貴國應寬大辦理。 [伊]換約之期,究竟二十天定否? [李]已講明一月。 [伊]太遠,簽約應從速,批准互換亦然。 [李]轉折甚多。 [伊]二十日足矣!煙臺甚近,如能准二十天,我即准貼費五十萬,不然必要一百萬。 [李]換約之期總請旨,每年貼費五十萬自換約之日起。 [伊]如能允二十日。 [李]我不能作主。 [伊]能允一月何不允二十日? [李]寫明一月,我可催及早。互換會議已久,當派參贊將約本校對清楚,後日簽約。 [伊]何不明日簽押,我處明早即可寫齊。 [李]我處必須明晚方齊,後日簽約。 [伊]即定後日十點鐘。 [李]伊在此處當面簽約否? [伊]然也。但兩件事應定明。 [李]我回去請旨,換約日期可空。 中堂起席,伊又諄諄以二十日為請,方可貼費五十萬。中堂答以言定不必多議。而別時已七點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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