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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主上表狀


  右,臣等伏見公主上表稱「妾李」者。伏以臣妾之義取其賤,家人之稱,亦要別嫌,因循舊章,恐未為得。臣等商量,今日以後,公主上表,從大長公主以下,並望令稱某邑公主第幾女上表,仍不令稱族。所冀臣子之道,因此正名。郡主、縣主,亦望准此。未審可否?

  *

  狀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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