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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禮法等大事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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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按《史記》:「仲尼在位,獄訟之詞,有可與人共者,不獨有也。」伏以漢魏以來,朝廷犬政,必令公卿奏議,講求理道,博盡群情,所以政必有經,人皆務學,著在史策,粲然可觀。臣等商量,如有事關禮法,群情凝滯者,各望令本司申尚書都省,下禮官、學官詳議。意見不同者,任為別狀。如是刑獄,亦令法官同議,然後丞郎以下,詳具可否聞奏。如郎吏有能駁難者,皆許上聞。並須先據經義,其次取正史策故事,不得自為意見,言涉浮華。如禮官、學官才識出人,議論精當者,向後擢授台省官,郎吏別與遷擢。所冀漢魏之風,複行今日。 ——以前,臣等今月二十五日已于延英面奏,奉聖旨,「令條疏將狀來」者。謹具如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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