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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懿皇后祔陵廟狀三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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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宣:「宣懿皇太后祔光陵同玄宮,及不移福陵,只祔廟,何者為便?商量奏來。」 右,臣等伏以園寢已安,神道貴靜。光陵因山久固,僅二十年,福陵近又修崇,足彰嚴奉。今若再因合祔,須啟二陵,或慮聖靈不安,未合先旨。又以陰陽避忌,亦有所疑,不移福陵,實合《禮》意。伏以照臨在天,光靈未遠,合食清廟,於禮無違。足以申陛下大孝之心,表先後昭配之德。既遵舊典,尤愜眾情。臣等商量,祔太廟不移福陵,實為允便。臣等不任感切之至。 §第二狀 奉宣:「宣懿皇太后祔廟事,令更審商量奏來。」 右,臣等伏以陛下孝極因心,感深追遠,敬慎禮典,發於至誠。臣等仰奉聖情,旁詢物議,經旬思慮,敢不精詳。並請依前狀,只祔太廟,不奉陵寢,實為合禮。謹再奏狀以聞。謹奏。 §第三狀 宣懿皇太后祔廟事。右,臣等訪求典禮,敢不詳慎。伏以太廟合食,非臣子所議,苟不由禮,必為後代所譏。《漢書》云:「古人據正守順,不敢私其君。」如此之難也。臣等若輕為獻議,不守禮經,非惟上負聖德,固亦自貽物論。所以前者附欽義、承慶口奏,假以太皇太后之意,即於禮至順,人無異詞。制中云:「近因慶誕太皇太后,追感先帝久曠配食之禮,便及先太後母德慈仁,合配先聖。」 陛下秪承聖旨,詔臣下行之,於禮無違,可為後代之法。若舍此商量,便須出於聖意降敕,情禮至重,實難措詞。伏望陛下察臣等愛君之心,約臣等秉禮之至,特允所奏,必合群情。臣等不勝懇切之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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