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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恤貧院 一、凡人無業,無所衣食者,許入此院,公家衣食之。 一、凡入恤貧院者,須作苦工,官監督其作工,出入定有時限,各就所能者為之,不能者教之。 一、凡入恤貧院者,亦有安息遊觀之時,亦許出遊,但有時限。 一、凡人恤貧院者,鬻其作工之金以養之,其不足官為給足,其饒溢官別賞給之。其勤而精美者獎之,惰而粗者罰之。 一、恤貧院內有教導之傅,有勸善之師,有療疾之保,月集而講善二次,醫者視身體一次。 一、恤貧院衣服粗惡,僅足飽暖,室宇低隘,但不污穢而已。 一、恤貧院小有園囿以供作苦工後之遊觀,亦有體操場以供工人之體操,其他秋千、蹴鞠、玩器、書畫亦皆薄具。 一、凡入恤貧院,皆別具衣服以恥之;若其再三入院,則以衣服之色別之,令人不齒。 一、凡二十歲新出學而入院者,不別衣服;惟經一年不出院者,亦具別服,若再入者,與眾人同。 一、凡再入恤貧院者,削除名譽,後此不得充當為師為長之職。 一、凡三入恤貧院者,人不與齒,宴會不與。 一、入恤貧院而精勤寡過者,三月以外,考驗其性情屬實,管理人得具保結而薦之。 一、再入恤貧院者,若同院上下皆稱其精勤寡過,院長聯合幾人公保,得複其名譽職。 蓋大同之世,既有公產,人不患無所養,則有恃無恐,然則人之大惡至於懶惰,乃入恤貧院,故必須重罰以懲之,以勸勤也。「民生在勤,勤則不匱」,此大同之公理。 一、四入恤貧院者,罰作極苦之工。 一、五入恤貧院者,移至圜土七日以辱之;其一次入則增入圜土七日之數。蓋累過不悛,宜加禁辱,以令其有所憚而思改也。 一、恤貧院司理之人,由其地公舉仁慈而善教誨者充之。 一、恤貧院有報,述本院之事及入院之人事,並稱述天下古今善行博物,以教育院人,即以院中文人充撰述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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