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紀昀 > 灤陽續錄 | 上頁 下頁
五〇


  科場填榜完時,必卷而橫置於案,總裁、主考,具朝服九拜,然後捧出,堂吏謂之拜榜。此誤也。以公事論,一榜皆舉子,試官何以拜舉子?以私誼論,一榜皆門生,座主何以拜門生哉?或證以《周禮》拜受民數之文,殊為附會。蓋放榜之日,當即以題名錄進呈。錄不能先寫,必拆卷唱一名,榜填一名,然後付以填榜之紙條,寫錄一名。今紙條猶謂之錄條,以此故也。必拜而送之,猶拜折之禮也。榜不放,錄不出;錄不成,榜不放。故錄與榜必並陳於案,始拜。榜大錄小,燈光晃耀之下,人見榜而不見錄,故誤認為拜榜也。厥後或繕錄未完,天已將曉;或試官急於覆命,先拜而行。遂有拜時不陳錄於案者,久而視為固然。堂吏或因可無錄而拜,遂竟不陳錄。又因錄既不陳,可暫緩而追送,遂至寫榜竣後,無錄可陳,而拜遂潛移於榜矣。

  嘗以問先師阿文勤公,公述李文貞公之言如此。

  文貞即公己醜座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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