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紀昀 > 姑妄聽之 | 上頁 下頁
九〇


  李阿亭言,灤州民家,有狐據其倉中居,不甚為祟,或偶然拋擲磚瓦,盜竊飲食耳。後延術士劾治,殪數狐,且留符曰:「再至則焚之。」

  狐果移去。然時時幻形為其家婦女,夜出與鄰舍少年狎,甚乃幻其幼子形,與諸無賴同臥起。大播醜聲,民固弗知。一日,至佛寺,聞禪室嬉笑聲,穴紙竊窺,乃其女與僧雜坐。憤甚,歸取刃,其女乃自內室出,始悟為狐復仇。再延術士,術士曰:「是已竄逸,莫知所之矣。」

  夫狐魅小小擾人,事所恒有,可以不必治,即治,亦罪不至死。遽駢誅之,實為己甚,其銜冤也固宜。雖有符可恃,狐不能再逞,而相報之巧,乃卒生於所備外。然則君子于小人,力不足勝,固遭反噬;即力足勝之,而機械潛伏,變端百出,其亦深可怖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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