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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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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子宋遇,凡三娶。第一妻,自合巹即不同榻,後竟仳離。第二妻,子必孿生,惡其提攜之煩,乳哺之不足,乃求藥使斷產;誤信一王媼言,舂礪石為末服之,石結聚腸胃死。後遇病革時,口喃喃如與人辯,稍蘇,私語其第三妻曰:「吾出初妻時,吾父母已受人聘,約日迎娶。妻尚未知。吾先一夕引與狎,妻以為意轉,欣然相就,五更尚擁被共眠。鼓吹已至,妻恨恨去,然媒氏早以未嘗同寢告後夫,吾母兄亦皆雲爾。及至彼,非完璧,大遭疑詬,竟鬱鬱卒。繼妻本不肯服石,吾痛捶使咽盡,歿後懼為厲,又賄巫斬殃。今並恍惚見之,吾必不起矣。」 已而果然。又奴子王成,性乖僻,方與妻嬉笑,忽叱使伏受鞭,鞭已,仍與嬉笑。或方鞭時,忽引起與嬉笑,既而曰:「可補鞭矣。」 仍叱使伏受鞭。大抵一日夜中,喜怒反復者數次。妻畏之如虎。喜時不敢不強歡,怒時不敢不順受也。一日,泣訴先太夫人,呼成問故,成跪啟曰:「奴不自知,亦不自由,但忽覺其可愛,忽覺其可憎耳。」 先太夫人曰:「此無人理,殆佛氏所謂夙冤耶?」 慮其妻或輕生,並遣之去。後聞成病死,其妻竟著紅衫。夫夫為妻綱,天之經也。然尊究不及君,親究不及父,故妻又訓齊,有敵體之義焉。則其相與,宜各得情理之平。宋遇第二妻,誤歿也,罪止太悍。其第一妻,既已被出而受聘,則恩義已絕,不當更以夫婦論,直誘汙他人未婚妻耳。因而致死,其取償也宜矣。王成酷暴,然未致婦於死也,一日居其室,則一日為所天。歿不制服,反而從吉,其悖理亂常也。其受虐固無足憫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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