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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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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公官刑部江蘇司郎中時,西城移送一案,乃少年強汙幼女者。男年十六,女年十四,蓋是少年游西頂歸,見是女擷菜圃中,因相逼脅。邏卒聞女號呼聲,就執之。訊未竟,兩家父母俱投詞,乃其未婚妻,不相知而誤犯也。于律未婚妻和奸有條,強姦無條。方擬議間,女供亦複改移,稱但調謔而已。乃薄責而遣之。或曰:「是女之父母受重賂,女亦愛此子丰姿,且家富,故造此虛詞以解紛。」 姚安公曰:「是未可知。然事止婚姻,與賄和人命、冤沈地下者不同。其奸未成,無可驗;其賄無據,難以質。女子允矣,父母從矣,媒保有確證,鄰里無異議矣。兩造之詞,亦無一毫之抵牾矣。君子可欺以其方,不能橫加鍛煉,入一童子遠戍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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