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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三


  張一科,忘其何地人,攜妻就食塞外,傭于西商。西商昵其妻,揮金如土,不數載資盡歸一科,反寄食其家。妻厭薄之,詬誶使去。一科曰:「微是人無此日,負之不祥。」

  堅不可。妻一日持梃逐西商,一科怒詈,妻亦反詈曰:「彼非愛我,昵我色也;我亦非愛彼,利彼財也。以財博色,色已得矣,我原無所負於彼;以色博財,財不繼矣,彼亦不能責於我。此而不遣,留之何為!」

  一科益憤,竟抽刃殺之,先以百金贈西商,而後自首就獄。又一人忘其姓名,亦攜妻出塞,妻病卒,因不能歸,且行乞。忽有西商招至肆,贈五十金。怪其太厚,固詰其由,西商密語曰:「我與爾婦最相昵,爾不知也。爾婦垂歿,私以爾托我,我不忍負于死者,故資爾歸裡。」

  此人怒擲於地,竟格鬥至訟庭。二事相去不一月。相國溫公時鎮烏魯木齊,一日,宴僚佐於秀野亭,座間論及,前竹山令陳題橋曰:「一不以貧富易交,一不以死生負約,是雖小人,皆古道可風也。」

  公顰蹙曰:「古道誠然,然張一科曷可風耶?後殺妻者擬抵,而讞語甚輕;贈金者擬杖,而不雲枷示。」

  公沉思良久,慨然曰:「皆非法也。然人情之薄久矣,有司如是上,即如是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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