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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


  從孫樹森言,晉人有以資產托其弟而行商于外者,客中納婦,生一子,越十餘年,婦病卒,乃攜子歸。弟恐其索還資產也,誣其子抱養異姓,不得承父業,糾紛不決,竟鳴於官。官故憒憒,不牒其商所問其贗,而依古法滴血試,幸血相合,乃笞逐其弟。弟殊不信滴血事,自有一子,刺血驗之果不合,遂執以上訴。謂縣令所斷不足據。鄉人惡其貪媢,無人理。僉曰:「其婦夙與其私昵,子非其子,血宜不合。」

  眾口分明,具有征驗,卒證實奸狀,拘婦所歡鞫之,亦俯首引伏。弟愧不自容,竟出婦逐子,竄身逃去,資產反盡歸其兄,聞者快之。按陳業滴血,見《汝南先賢傳》,則自漢已有此說。然余聞諸老吏曰:「骨肉滴血必相合,論其常也;或冬月以器置冰雪上,凍使極冷,或夏月以鹽醋拭器,使有酸鹹之味,則所滴之血,入器即凝,雖至親亦不合,故滴血不足成信讞。」

  然此令不刺血,則商之弟不上訴,商之弟不上訴,則其婦之野合生子,亦無從而敗。此殆若或使之,未可全咎此令之泥古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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