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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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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書》載蘭陵公主死殉後夫,登於《列女傳》之首,頗乖史法。(祖君彥《檄隋文》稱,蘭陵公主逼幸告終。蓋欲甚煬帝之惡,當以史文為正。)滄州醫者張作霖言,其鄉有少婦,夫死未周歲輒嫁,越兩歲,後夫又死,乃誓不再適。竟守志終身。嘗問一鄰婦病,鄰婦忽瞋目作其前夫語曰:「爾甘為某守,不為我守,何也?」 少婦毅然對曰:「爾不以結髮視我,三年曾無一肝鬲語,我安得為爾守?彼不以再醮輕我,兩載之中,恩深義重,我安得不為彼守?爾不自反,乃敢咎人耶?」 鬼竟語塞而退。此與蘭陵公主事相類。蓋亦豫讓眾人遇我,眾人報之;國士遇我,國士報之之意也。然五倫之中,惟朋友以義合,不計較報施,厚道也;即計較報施,猶直道也。兄弟天屬,已不可言報施,況君臣父子夫婦,義屬三綱哉?漁洋山人作《豫讓橋》詩,曰:「國士橋邊水,千年恨不窮。如聞柱厲叔,死報莒傲公。」 自謂可以敦薄,斯言允矣。然柱厲叔以不見知而放逐,乃挺身死難,以愧人君不知其臣者(事見劉向《說苑》),是猶怨懟之意,特與君較是非,非為君捍社稷也。其事可風,其言則未協乎義。或記載者之失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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