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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


  先叔儀南公言,有王某曾某,素相善。王豔曾之婦,乘曾為盜所誣引,陰賄吏斃於獄。方營求媒妁,意忽自悔,遂輟其謀。擬為作功德解冤,既而念佛法有無未可知,乃迎曾父母妻子于家,奉養備至,如是者數年。耗其家貲之半,曾父母意不自安,欲以婦歸王,王固辭,奉養益謹。又數年,曾母病,王侍湯藥,衣不解帶,曾母臨歿曰:「久蒙厚恩,來世何以為報乎?」

  王乃叩首流血,具陳其實,乞冥府見曾為解釋。母慨諾,曾父亦作手書一劄,納曾母袖中曰:「死果見兒,以此付之,如再修怨,黃泉下無相見也。」

  後王為曾母營葬,督工勞倦,假寐壙側,忽聞耳畔大聲曰:「冤則解矣,爾有一女,忘之乎!」

  惕然而寤。遂以女許嫁其子,後竟得善終。以必不可解之冤,而感以不能不解之情,真狡黠人哉!然如是之冤有可解,知無不可解之冤矣。亦足為悔罪者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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