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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一


  雍正壬子六月,夜大雷雨,獻縣城西有村民為雷擊。縣令明公晟往驗,飭棺斂矣。越半月餘,忽拘一人訊之曰:「爾買火藥何為?」

  曰:「以取鳥。」

  詰曰:「以銃擊雀,少不過數錢,多至兩許,足一日用矣。爾買二三十斤何也?」

  曰:「備多日之用。」

  又詰曰:「爾買藥未滿一月,計所用不過一二斤,其餘今貯何處?」

  其人詞窮。刑鞫之,果得因奸謀殺狀,與婦並伏法。或問:「何以知為此人?」

  曰:「火藥非數十斤不能偽為雷,合藥必以硫磺。今方盛夏,非年節放爆竹時,買硫磺者可數。吾陰使人至市察買硫磺者誰多,皆曰某匠。又陰察某匠賣藥於何人,皆曰某人,是以知之。」

  又問:「何以知雷為偽作?」

  曰:「雷擊人,自上而下,不裂地。其或毀屋,亦自上而下。今苫草、屋樑皆飛起,土炕之面亦揭去,知火從下起矣。又此地去城五六裡,雷電相同,是夜雷電雖迅烈,然皆盤繞雲中,無下擊之狀,是以知之。爾時其婦先歸寧,難以研問,故必先得是人,而後婦可鞫。」

  此令可謂明察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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