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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


  葉旅亭禦史宅,忽有狐怪白晝對語,迫葉讓所居,擾攘戲侮,至杯盤自舞,幾榻自行。葉告張真人,真人以委法官。先書一符,甫張而裂,次牒都城隍,亦無驗。法官曰:「是必天狐,非拜章不可。」

  乃建道場七日。至三日狐猶詬詈,至四日乃婉詞請和。葉不欲與為難,亦祈不竟其事。真人曰:「章已拜,不可追矣。」

  至七日,忽聞格鬥砰,門窗破墮,薄暮尚未已,法官又檄他神相助,乃就擒,以罌貯之,埋廣渠門外。余嘗問真人驅役鬼神之故,曰:「我亦不知所以然,但依法施行耳。大抵鬼神皆受役于印,而符籙則掌于法官。真人如官長,法官如胥吏;真人非法官不能為符籙,法官非真人之印,其符籙亦不靈。中間有驗有不驗,則如各官司文移章奏,或准或駁,不能一一必行耳。」

  此言頗近理。又問設空宅深山,猝遇精魅,君尚能制伏否,曰:「譬大吏經行,劫盜自然避匿。倘或無知猖獗,突犯雙旌,雖手握兵符,徵調不及,一時亦無如之何。」

  此言亦頗篤實。然則一切神奇之說,皆附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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