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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豫王曉諭


  四月十七日(己巳),大清國攝政王曉諭江南、南京、浙江、江西、湖廣等處文武官員軍民人等知悉:

  爾南方諸臣向佐明朝,崇禎皇帝有難,天闕焚毀;國破君亡,不遣一兵、不發一矢,不識流寇一面,如鼠藏穴:其罪一也。及我進戰,流寇西奔;爾南方未知京師確信,又無遺詔,擅立福王:其罪二也。流寇為爾大仇,不思征討;爾諸將各自擁眾,擾害良民,自生反側以起兵端:其罪三也。此乃天下所共憤,王法所不赦;予是以恭承王命,問罪征討。

  爾文武官員,速以地方城池投順者,不論官之大小,各升一級;抗拒不順者,自身遭戮、妻子受俘。如福王改悔前非,自投軍前,面釋其罪,與明朝一體優待;福王親信諸臣亦知罪改過歸誠,亦與祿俸。

  文到之日,士民不必驚慌逃避,農夫照前耕種;城市秋毫無犯,鄉村安堵無妨。但所用糧草,預解軍前。兵部作速火牌曉諭,毋得遷延,以違軍法。咸使聞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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