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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官


  甲申六月初七日,原任河南勸農兵部尚書丁啟睿奏:

  「弟啟光分守睢陽,命副將盛時隆、申吉、白維屏、遊擊黃承國、都司李定國、馬國貞等密會歸德知府桑開第,舉人丁魁南、郭爌、餘正紳等計擒各縣偽官,俱於五月十六日一齊擒拿,獲得歸德府偽登河同知陳奇、商邱偽知縣賈士俊父子僕三人、柘城偽知縣郭經邦、鹿邑偽知縣孫澄、甯陵偽知縣許承蔭、考城偽知縣范倩、夏邑偽知縣尚國雋並各偽契一顆。今將所獲各賊解京;郭經邦以天暑病死,舁屍浦口俟驗。」

  時濟甯都司李允和殺偽官劉浚、尹宗衡、張問行、傅龍等九人,囚原任兗西道副使叛官王世英解京獻俘。又開封府推官陳潛夫、寨勇李建知、劉洪起等各殺偽官南往,青州府衡藩率諸生驅殺偽官請徒內地。四川巡按禦史劉之渤奏報:合江、仁懷擒殺賊楊騰鳳、張見騭等。改潛夫江西道禦史,巡按河南;啟睿以原官為河南安撫。賜遇知、洪起總兵官,敕之渤下部紀錄。

  初十日,馬士英疏曰:

  「為請申大逆之誅,以泄神人之憤事。縉紳之貪橫無恥,至先帝末年而已極;結黨營私、招權納賄以致國事敗壞,禍及宗社。闖賊入都之日,死忠者寥寥。降賊者強半侍從之班、清華之選;素號正人君子之流,皆稽首賊廷。如科臣光時亨力阻南遷之議,而身先迎賊;龔鼎孳降賊後,每見人則曰:『我本要死,小妾不肯。』其他逆臣,不可枚舉。台省不糾彈、司寇不行法,巨竊疑焉。更有大逆之尤者,如庶吉士周鐘勸進未已,複上書勸賊早定江南;又差人寄其子,稱賊為新主,盛誇其英武仁明及恩遇之隆,以搖惑東南。親友見者,無不憤恨;恨不立毀其家。昨臣病中,東鎮劉澤清來見,誦其勸進表聯雲:『比堯、舜而多武功,邁湯、武而無慚德。』又聞其過先帝梓宮之前,揚揚得意,竟不下馬。臣聞之,不勝髮指。其伯父周應秋、周維持,皆魏忠賢門下走狗;本犯又為闖賊之臣:梟獍萃於一門,逆惡種於前世。臣按律:謀危社稷,謂之謀反。大逆不道,宜加赤族之誅,以為臣民之戒。今其胞兄周銓尚廁衣冠之列,其親堂弟周鑣儼餘寅清之署;均當連坐,以清逆黨。伏乞皇上大奮乾斷,敕下法司:先將本犯家屬並周鑣、周銓等嚴行提問,依律正法。其餘從賊苟免諸臣,分別定罪。庶國法伸而人心儆,于新政不無小補矣。」

  十二日,通政使劉士楨請令北面大小文武職官,俱著歸原籍,靜聽朝廷處分,不得紛然奏辨;上從之。

  十五日,敘東省擒殺偽官功,以李元和為首。

  七月初二日,令敘山東擒偽功。

  初八日,諭北京從逆諸臣效六等定罪。

  二十五日,劉孔昭薦錢位坤。言「位坤曾經吳三桂收用,忠實可信;長安所刻《國變錄》,為奸徒借題害人,不止龔彝受屈。請亟收用位坤。」

  八月初三日,原任居庸巡撫何謙自北逃歸。

  初四日,朱國昌言:「往者賊入都城,自閣部以至庶僚,無一不青衣小帽叩首賊廷者乎?至賊眾已去,又思藏頭換面,駕言不屈;潛蹤覓線,冀燃死灰。知梁兆暘、何瑞征等,萬口唾駡。至若劉大鞏等,恥心蕩然;當與周鐘輩並行正法者也。」

  初八日,諭刑部:「所擬從逆之臣,如領兵獻策,即在庶僚豈可末減?督撫、總兵降賊,情罪極重,豈可列二等?京堂、科道、翰林受賊偽令,豈可止於絞?封疆大吏聞變倡逃,豈止於流?獻女獻婢,豈止於徒?諸臣負恩辱國至此,須有定案昭示天下。」

  初九日,逮故大同知府張璘然、戶侍郎党崇雅、祭酒薛所蘊。

  二十日,偽太常丞項煜逮到。

  二十七日,禦史王孫蕃、方以智自虧臣節,複撰偽書以亂是非;命逮以智。

  九月初一日,下部議王先通恤褒。先通,非王守仁後人,冒襲;降賊勸進,為賊聲罪所誅。

  十六日,浙撫任天成劾「浙屬鄉宦金汝礪、繆沅身汙偽命,張璘然、方允昌為賊親,一歸一未歸。李綱、徐家林俱受偽職,庶吉士魯栗、王自超、吳爾塤、魏學濂為賊所留,止學濂痛憤自縊;諸人猶戀身家,臣誼安容。」

  十八日,田仰拿解光時亨至。

  二十一日,高傑為匍匐南歸之臣,請從末減。

  十月初五日,降賊故尚書張縉彥自言在河北收義勇、誅偽官;大學士王鐸保之。命以原官,總督北直、山西、河南軍務;文武委用,給空名劄二百。

  十二日,禦史胡時亨言:「近來章奏、文武升授,皆出勳臣之口;至從逆偽官,藉口軍前,蒙面求進。武臣不效命,謂文臣掣其肘;今不又武臣掣文臣之肘乎?」又言:「黃國琦、施鳳儀補用,臣實駭然。黃則偽吏部掌朱封者;施則管儀仗時,語賊不可用亡國之器,願自賠十金造者。此何人?而辱班行乎!」

  十五日,兵科王之晉奏李祖述、朱元臣偷生負主,有愧諸勳;下部議。

  十九日,諭兵部:「臨淮侯李祖述奉命守門,城陷君亡,偷生南竄;該部嚴議。」命北歸庶吉士史可程督輔私寓候議。劉澤清招禁商船為水營,薦黃國琦為監軍。

  二十日史可法薦北歸諭德衛允文兼兵科,命監高傑軍。

  十一月初五日,丁啟睿、丁魁楚合奏:有偽侍郎金之俊保舉二人偽撫,遣人持檄文至,為劉良佐所獲。二丁合辭待罪。

  二十五日,禦史沈宸銓劾張縉彥、王永吉、何謙、邱祖德、黃希憲、魯化龍;命縉彥、永吉勿問,何謙等法司提究。

  二十七日,劉澤清薦時敏海外興屯。令蘇京駐廟灣防海。

  十二月初五日,春坊韓四維自言未經賊辱,棄家南奔;令複官。四維實願施銀一萬求賊司業,而賊降為修撰者。

  十一日,光時亨辨罪;不允。

  二十日,受偽命李逢甲贈太僕少卿。

  二十一日,劉澤清薦受偽命時敏仍以兵科開屯大瞿山。刑部尚書解學龍請寬貶節偷生諸臣如何瑞征、張若麒、楊觀光、黨崇雅、熊文舉二十二人,應候三年定奪。

  二十三日,解學龍上從逆諸臣六等罪:一等應磔,宋企郊等十一人;二等應斬擬長系秋決,光時亨等四人;三等應絞擬贖,陳名夏等七人;四等應戍擬贖,王孫蕙等十五人;五等應徒擬贖,宋學顯、沈文然等十人;六等應杖擬贖,潘同春等八人;有疑另擬,翁元益等二十八人。保國公朱國弼等合疏糾刑官六失;禦史張孫振亦言「從逆一案,明諭法宜從重;大司寇操此三尺,推諉半年,八人出脫。北人諸人乃賊棄之而來,非棄賊而來!解學龍賣法舞文,乞敕公鞫!」革學龍職;以高倬為刑部尚書。

  乙酉正月初十日,韓四維逃歸,托言前使岷府,不汙賊塵;上謂「遣封在四月中,可未及受事,何得欺飾?姑著調用!」工科錢□奏:「科場大開賄賂,何瑞征、項煜公然市買。」

  二十三日,蘇松按周元奏楊枝起、宋學顯、楊汝成、宋之繩、曹谷、朱積、翁元益既受偽官,豈容幸漏;令法司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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