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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光詔書


  奉天承運皇帝詔曰:「我國家受天鴻祚,弈世滋昌;保大定功,重熙累洽。自高皇帝龍飛奠鼎,而已卜無疆之曆矣。朕嗣守藩服,播遷江、淮;群臣百姓共推繼序,跋涉來迎,請正位號。予暫允監國,攝理萬幾。乃累箋勸進,拒辭弗獲;謹於五月十五日祗告天地、宗廟、社稷,即皇位于南都。猥以藐躬,荷茲神器。惟我大行皇帝英明振古,勤儉造邦;殫宵旰以經營,希蕩平之績效。乃潢池盜弄,鐘虡震驚;燕畿掃地以蒙塵,龍馭賓天而上涉。三靈共憤,萬姓同仇。朕涼德弗勝,遺弓抱痛;敢辭薪膽之瘁,誓圖俘馘之功!尚賴親賢僇力劻勷,助予敵愾。其以明年為宏光元年,與民更始,大赦天下。所有合行事宜,開示於後:

  國政二十五款

  一、在京文武各官,俱照原官加一級;無級可加者,晉勳階一級,給與新銜誥命。在外督撫、監司、守令,俱照新銜給與。應得誥命,有礙於典制、封典不得自遂者,准請明移封。

  一、前朝文武大臣,有勞績可紀、品行可師而幽光未闡、諡蔭未全者,該部即類題補。

  一、在籍閣臣暨六卿之長,年六十以上者存問;其有遣配及閑住者,俱復原職。該撫按奏明存亡,三品以下先行豁罪;其中創艾日久、情可矜原者,著吏部行文撫按從公採訪,列名報聞,分別酌用。該部亦發訪單,確行察覈公論僉同,據實奏聞報用;不得藉端燃灰,致滋幸濫。

  一、諸藩有流寓失所者,行各撫按善為安置;除南直不列藩封外,如浙之台州、處州、閩之邵武、汀州、廣之南雄、韶州等郡,酌議來說。

  一、宗室在南京者,名糧宜按時給發。其管理約束有年,准加敕優獎。

  一、公侯伯共五十余人,北都淪陷,亡者甚多;今現在不過十餘人。所有應得常祿,往日本、折三七關支或本、折中半兼支者,俱於折色中各給本色一半,每石折銀七錢,以示厚意。

  一、累朝及現在公王所出子孫,各蔭一子入監讀書;如無當蔭者,准于原蔭武職上量加一級,兵部即與題複。

  一、七十以上年高有德者,府縣申報撫按。已冠帶者,仍作旌異;未冠帶者,給與冠帶。其細民,于元年量給膳米,以稱朕養老至意。但不得因而徇濫,因而詐擾。

  一、忠義殉難者,該撫按確察題明,准與贈恤、蔭諡;還與建祠有年遠未沾恩者,照例一體行;不得需索留難。

  一、舉人以字句蒙擯及停科者,俱准于宏光元年給憑赴部會試;其行止有礙、無關倫理者,該撫按奏明,一體會試。

  一、各府州縣廩生例得恩貢,務收真才,以需後用;不拘年例。

  一、赴京舉貢、生監等道途寇阻、資斧維艱者,合行考錄,以疏淹滯。五年則減一年,舉貢、監生仍照舊例行。

  一、換授、保舉、副榜特用等項,以後盡行停止。系副榜、廩生、監生出身或經薦過者,照舊量用;不得過抑,以塞賢路。

  一、山林草澤下僚賤吏,有真正奇才異能、堪以匡時禦亂者,除前諭已頒撫按行各屬從公察報外,今仍著在京科道、閣部等衙門一體從公保舉,確定人數,以憑拔用。如徇情賄囑,事後發覺及試驗罔效者,舉主連坐。

  一、北直、山東、河南、山西、陝西、遼東等處文武官生,義不從賊在南者,除文官現任廢籍聽吏部察明推升赴用外,其生員流寓無歸、進取無路者,俱赴禮部報名;仍取鄉官印結及各生互相保結,照各省直地方廩、增、附名色分寄應天府學,學臣一體考試作養,以示優恤士子之意。其武弁指揮、千百戶等,如有真正襲替號紙腳色,許赴本部察驗明確,准附在京各衛寄俸,勿令失所。

  一、陷賊各官,本當戮竄;恐絕其自新,暫開一面:有能返邪歸正者,寬其前罪;有能殺賊自效者,准以軍功論。

  一、錢糧屢赦宥,民未沾恩;在民者惟利頑戶,在官者惟飽奸胥:朕甚憫焉!今于宏光元年,不論本色、折色,量蠲一分;其本色,仍改折二分。除北直、山西、陝西全免五年,山東、河南全免三年外,其江北、湖廣蠲十分之五;其江西曾蹂躪地方,撫按察明,照四川蠲十分之三;其遼餉名色盡行蠲免。南糧作何歸併?該地方官從長計議,務蘇民用。俟大仇既複,朝廷尚有浩蕩之恩。

  一、漕糧原系永折地方,非比暫折、災折內有虛糧、沙瘠、灘江等情。當時議折之故,已經酌處三、四;今後當還改折。其有罰兌副米等弊,盡行厘革。

  一、新詔寬民間交易,如買置田產、房屋等項,皆民脂膏。先年稅契不過每兩二分、三分,今加至五分,吏胥索買契尾,又索加耗;且業主屢更,重複報稅,不一而足。自後准以五年推收、十年大造為則,每兩止取舊額三分。如未至期者,不許奸胥妄報,指詐害民。

  一、開墾屯糧,屢旨激勸,未見成效;皆因新墾未熟,而催科迫之。自後不論軍民人等,有能墾廢為業、不費在官一文一粒者,即三年成熟後,據畝升科;止照本縣額定升合,征取一半、永減一半,以示鼓舞招撫,永著為令。

  一、內外監追、還官入官給主贓物問已成案已經完納者,依例減等發落;其真正犯監追已故家屬代禁、財產盡絕者,開其所犯情罪,奏請定奪,系給主贓徑行豁免。

  一、內外衙門現監囚犯,有情可矜疑及人命在辜限外者,覆審是實,比照熱審例俱免死,發邊衛充軍;軍改徒、徒改杖、杖釋放。

  一、小民罪犯各有正律,除真正強盜、人命法不應贖外,其餘徒、杖、笞者折贖,原不定例。近因軍興費繁,院道府動雲有司設處,凡一切訟獄,不論事之大小、曲直,但以犯者身家厚薄為差等,借題措餉。院道府官動罰千金、萬金,州縣官動罰數百石米或百石折銀,以充軍需;究無實濟,致小民傾家破產,性命隨之。如此虐政,宜痛革。

  一、上供柴炭,該部酌量數目,專官採辦;不許派擾商民。其供祀孝陵及諸祀典煎鹽等項柴斤,仍照洪武二十六年例,龍江、瓦屑二關抽分;不得多抽,以滋商民之害。

  一、恩赦以登極為准;詔到日,各撫按星速頒行各郡縣,務令掛榜通知;仍刊刻成冊,裡甲人給一本。如官胥猾吏匿隱虛情支飾以圖侵盜,詔差官同巡按禦史訪明究問。

  於戲!宏濟艱難,用宣九伐平邦之政;覃敷闓澤,並沛三驅解網之仁。新綍渙頒,前徽益懋;佈告天下,咸使聞知。

  崇禎十七年五月。

  先是,初二日,諸臣議赦書蠲免。史可法曰:「今天下半壞,正賦有限;軍餉繁費,恐未可盡除。」二十二日,淮撫路振飛宣《登極詔書》於民間,有新舊錢糧赦免之條;眾情歡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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