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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賈至傳


  (附于其父賈曾傳後)

  賈至字幼鄰,擢明經第,解褐單父尉。從玄宗幸蜀,拜起居舍人,知制誥。帝傳位,至當譔冊,既進稿,帝曰:「昔先天誥命,乃父為之辭,今茲命冊,又爾為之,兩朝盛典,出卿家父子手,可謂繼美矣。」至頓首,鳴咽流涕。曆中書舍人。

  至德中,將軍王去榮殺富平令杜徽,肅宗新得陝,且惜去榮材,詔貸死,以流人使自效。至諫曰:「聖人誅亂,必先示法令,崇禮義。漢始入關,約法三章,殺人者死,不易之法也。按將軍去榮以朔方偏裨提數千士,不能整行列,挾私怨殺縣令,有犯上之逆。或曰去榮善守,陝新下,非去榮不可守,臣謂不然。李光弼守太原,程千里守上党,許叔冀守靈昌,魯炅守南陽,賈賁守雍丘,張巡守睢陽,初無去榮,未聞賊能下也。以一能而免死,彼弧矢絕倫、劍術無前者,恃能犯上,何以止之!若舍去榮,誅將來,是法不一而招罪人也。惜一去榮,殺十去榮之材,其傷蓋多。彼逆亂之人,有逆於此而順於彼乎?亂富平而治於陝乎?悖縣令,能不悖於君乎?律令者,太宗之律令,陛下不可以一士小材,廢祖宗大法。」帝詔群臣議,太子太師韋見素、文部郎中崔器等皆以為:「法者,天地大典,王者不敢專也。帝王不擅殺,而小人得擅殺者,是權過人主。開元以前,無敢專殺,尊朝廷也;今有之,是弱國家也。太宗定天下,陛下複鴻業,則去榮非至德罪人,乃貞觀罪人也。其罪祖宗所不赦,陛下可易之耶?」詔可。

  蒲州刺史以河東瀕賊,徹傅城廬舍五千室,不使賊得保聚,民大擾。詔遣至慰安,官助營完,蒲人乃安。坐小法,貶岳州司馬。

  寶應初,召複故官,遷尚書左丞。楊綰建請依古制,縣令舉孝廉于刺史,刺史升天子禮部。詔有司參議,多是綰言。至議以為:「自晉後,衣冠遷徙,人多僑處,因緣官族,所在占籍。今鄉舉取人未盡,請廣學校,增國子博士員,十道大州得置大學館,詔博士領之,召置生徒。使保桑梓者,鄉里舉焉;在流寓者,庠序推焉。」議者更附至議。轉禮部侍郎,待制集賢院。

  大曆初,徙兵部。累封信都縣伯,進京兆尹。七年,以右散騎常侍卒,年五十五,贈禮部尚書,諡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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