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諫除盜鑄錢令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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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使天下公得顧租鑄銅錫為錢,敢雜以鉛鐵為它巧者,其罪黥。然鑄錢之情,非淆雜為巧,則不可得贏,而淆之甚微,為利甚厚。夫事有召禍,而法有起奸,今令細民人操造幣之勢,各隱屏而鑄作,因欲禁其厚利微奸,雖黥罪日報,其勢不止。乃者,民人抵罪,多者一縣百數,及吏之所疑,榜笞奔走者甚眾。夫縣法以誘民,使人陷阱,孰積於此!曩禁鑄錢,死罪積下;今公鑄錢,黥罪積下。為法若此,上何賴焉? 又民用錢,郡縣不同:或用輕錢,百加若干;或用重錢,平稱不受。法錢不立,吏急而壹之乎,則大為煩苛,而力不能勝;縱而弗呵乎,則市肆異用,錢文大亂。苟非其術,何鄉而可哉! 今農事棄捐而采銅者日蕃,釋其耒耨,冶熔炊炭,奸錢日多,五穀不為多。善人怵而為奸邪,願民陷而之刑戮,刑戮將甚不詳,奈何而忽!國知患此,吏議必曰禁之。禁之不得其術,其傷必大。令禁鑄錢,則錢必重;重則其利深,盜鑄如雲而起,棄市之罪,又不足以禁矣。奸數不勝,而法禁數潰,銅使之然也。故銅布於天下,其為禍博矣。 今博禍可除,而七福可致也。何為七福?上收銅,勿令布,則民不鑄錢,黥罪不積,一矣。偽錢不蕃,民不相疑,二矣。采銅鑄作者,反于耕田,三矣。銅畢歸於上,上挾銅積以禦輕重,錢輕則以術斂之,重則以術散之,貨物必平,四矣。以作兵器,以假貴臣,多少有制,用別貴賤,五矣。以臨萬貨,以調盈虛,以收奇羨,則官富貴而末民困,六矣。制吾棄財,以與匈奴逐爭其民,則敵必懷,七矣。故善為天下者,因禍而為福,轉敗而為功。今久退七福,而行博禍,臣誠傷之。 (《漢書·食貨志》下:孝文五年更鑄四銖錢,其文為半兩,除盜鑄錢令,使民放鑄。賈誼諫,上不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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