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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計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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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之聖王而欲天下安富,其必廢金銀乎? 古之征貴、征賤,以粟帛為俯仰。故公上賦稅,有粟米之征、布縷之征是也。民間市易,《詩》言「握粟出蔔」,《孟子》言「通工易事,男粟女布」是也。其時之金銀,與珠玉無異,為饋問、器飾之用而已。 三代以下,用者粟帛而衡之以錢,故錢與粟帛相為輕重。漢章帝時,穀帛價貴,張林言:「此錢多故也,宜令天下悉以布帛為租,市賈皆用之,封錢勿出,物皆賤矣。」魏明帝時,廢錢用穀。桓玄輔晉,亦欲廢錢。孔琳之曰:「先王制無用之貨,以通有用之財,此錢之所以嗣功龜貝也。穀帛本充衣食,分以為貨,勞毀于商販之手,耗棄於割截之用,此之為弊者,著自於曩。」然則昔之有天下者,雖錢與穀帛雜用,猶不欲使其重在錢也。梁初唯京師及三吳、荊、郢、江、湘、梁、益用錢,其餘州郡雜以穀帛,交、廣之域全以金銀為貨。陳用錢兼以錫、鐵、粟、帛,嶺南多以鹽、米、布,交易不用錢。北齊冀州之北,錢皆不行,交貿者皆絹布。後周河西諸郡,或用西域金銀錢,而官不禁。 唐時民間用布帛處多,用錢處少。大曆以前,嶺南用錢之外,雜以金銀、丹砂、象齒。貞元二十年,命市井交易,以綾羅、絹布、雜貨與錢兼用。憲宗詔天下:有銀之山必有銅,唯銀無益於人,五嶺以北,采銀一兩者流他州,官吏論罪。元和六年,貿易錢十緡以上參布帛。太和三年,飾佛像許以金銀,唯不得用銅。四年,交易百緡以上者,粟帛居半。按唐以前,自交、廣外,上而賦稅,下而市易,一切無事于金銀,其可考彰彰若是。 宋元豐十二年,蔡京當國,凡以金銀絲帛等貿易,勿受夾錫錢者,以法懲治。蓋其時有以金銀為用者矣。然重和之令,命官之家,留見錢二萬貫,民庶半之,餘限二年聽易金銀之類,則是市易之在下者,未始不以錢為重也。紹興以來,歲額金一百二十八兩,銀無額,七分入內庫,三分歸有司,則是租賦之在上者,亦未始以金銀為正供,為有司之經費也。及元起北方,錢法不行,於是以金銀為母,鈔為子,子母相權而行,而金銀遂為流通之貨矣。 明初亦嘗禁金銀交易,而許以金銀易鈔於官,則是罔民而收其利也,其誰信之!故至今日而賦稅市易,銀乃單行,以為天下之大害。蓋銀與鈔為表裡,銀之力絀,鈔以舒之,故元之稅糧,折鈔而不折銀。今鈔既不行,錢僅為小市之用,不入貢賦,使百務並於一途,則銀力竭。元又立提舉司,置淘金戶,開設金銀場,各路聽民煽煉,則金銀之出於民間者尚多。今礦所封閉,間一開採,又使宮奴主之,以入大內,與民間無與,則銀力竭。二百餘年,天下金銀,綱運至於燕京,如水赴壑。承平之時,猶有商賈官吏返其十分之二三;多故以來,在燕京者既盡泄之邊外,而富商大賈、達官猾吏,自北而南,又能以其資力盡斂天下之金銀而去。此其理尚有往而複返者乎? 夫銀力已竭,而賦稅如故也,市易如故也。皇皇求銀,將於何所!故田土之價,不當異時之什一,豈其壤瘠與?曰:「否,不能為賦稅也。」百貨之價,亦不當異時之什一,豈其物阜與?曰:「否,市易無資也。」 當今之世,宛轉湯火之民,實時和年豐無益也,即勸農沛澤無益也,吾以為非廢金銀不可。廢金銀,其利有七:粟帛之屬,小民力能自致,則家易足,一也。鑄錢以通有無,鑄者不息,貨無匱竭,二也。不藏金銀,無甚貧甚富之家,三也。輕齎不便,民難去其鄉,四也。官吏贓私難覆,五也。盜賊胠篋,負重易跡,六也。錢鈔路通,七也。然須重為之禁,盜礦者死刑,金銀市易者以盜鑄錢論而後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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