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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酒稅


  六筦五均官盡備,踦零都數法俱嚴。
  禁煙禁酒工言利,獨握牢盆不道鹽。

  凡以酒營業者,必先領准牌,乃許發賣,名營業稅。或釀造,或販賣,又分別納稅。官派員檢查,令酒人于盛酒器標識其數,如或隱匿偷漏,皆重課罰金。業煙草者,法亦如之。惟所領准牌,必攜之在身,以備查檢。煙草或盛於箱,或裹以紙,或柬之如書卷,皆必用印紙粘於一拆必損之處。蓋西人之課煙酒稅,大類如此。明治十年,計酒稅煙草稅共收銀二百七十余萬圓,後又遞加。

  日用各物,無不課稅者。惟鹽獨無政,蓋漉沙熬波,隨處而有,故不能稅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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