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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許郢州序


  愈嘗以書自通于於公,累數百言。其大要言:先達之士,得人而托之,則道德彰而名問流;後進之士,得人而托之,則事業顯而爵位通。下有矜乎能,上有矜乎位,雖恒相求而喜不相遇。於公不以其言為不可,複書曰:「足下之言是也。」于公身居方伯之尊,蓄不世之材,而能與卑鄙庸陋相應答如影響,是非忠乎君而樂乎善,以國家之務為己任者乎?愈雖不敢私其大恩,抑不可不謂之知己,恒矜而誦之。情已至而事不從,小人之所不為也;故於使君之行,道刺史之事,以為於公贈。

  凡天下之事,成於自同而敗於自異。為刺史者,恒私於其民,不以實應乎府;為觀察使者,恒急於其賦,不以情信乎州。繇是刺史不安其官,觀察使不得其政,財已竭而斂不休,人已窮而賦愈急,其不去為盜也亦幸矣。誠使刺史不私于其民,觀察使不急於其賦,刺史曰:吾州之民,天下之民也,惠不可以獨厚;觀察使亦曰:某州之民,天下之民也,斂不可以獨急:如是而政不均、令不行者,未之有也。其前之言者,於公既已信而行之矣;今之言者,其有不信乎?縣之於州,猶州之於府也。有以事乎上,有以臨乎下,同則成,異則敗者皆然也。非使君之賢,其誰能信之?

  愈於使君,非燕遊一朝之好也,故其贈行,不以頌而以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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