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禘袷議


  右今月十六日敕旨,宜令百僚議,限五日內聞奏者。將仕郎守國子監四門博士臣韓愈謹獻議曰:

  伏以陛下追孝祖宗,肅敬祀事。凡在擬議,不敢自專,聿求厥中,延訪群下。然而禮文繁漫,所執各殊,自建中之初,迄至今歲,屢經禘祫,未合適從。臣生遭聖明,涵泳恩澤,雖賤不及議,而志切效忠。今輒先舉眾議之非,然後申明其說。

  一曰「獻、懿廟主,宜永藏之夾室」。臣以為不可。夫祫者,合也。毀廟之主,皆當合食于太祖、獻、懿二祖,即毀廟主也。今雖藏於夾室,至禘祫之時,豈得不食於太廟乎?名曰合祭,而二祖不得祭焉,不可謂之合矣。

  二曰「獻、懿廟主,宜毀之瘞之」。臣又以為不可。謹按《禮記》,天子立七廟,一壇,一墠。其毀廟之主,皆藏於祧廟。雖百代不毀,祫則陳於太廟而饗焉。自魏晉已降,始有毀瘞之議,事非經據,竟不可施行。今國家德厚流光,創立九廟。以周制推之,獻、懿二祖,猶在壇墠之位,況於毀瘞而不禘祫乎?

  三曰「獻、懿廟主,宜各遷於其陵所」。臣又以為不可。二祖之祭于京師,列於太廟也,二百年矣。今一朝遷之,豈惟人聽疑惑,抑恐二祖之靈,眷顧依遲,不即饗于下國也。

  四曰「獻、懿廟主,宜附於興聖廟而不禘祫。」臣又以為不可。《傳》曰「祭如在」。景皇帝雖太祖,其于屬,乃獻、懿之子孫也。今欲正其子東向之位,廢其父之大祭,固不可為典矣。

  五曰「獻、懿二祖,宜別立廟于京師。」臣又以為不可。夫禮有所降,情有所殺。是故去廟為祧,去祧為壇,去壇為墠,去墠為鬼,漸而之遠,其祭益稀。昔者魯立煬宮,《春秋》非之,以為不當取已毀之廟,既藏之主,而複築宮以祭。今之所議,與此正同。又雖違禮立廟,至於禘祫也,合食則禘無其所,廢祭則於義不通。

  此五說者,皆所不可。故臣博采前聞,求其折中。以為殷祖玄王,周祖後稷,太祖之上,皆自為帝;又其代數已遠,不復祭之,故太祖得正東向之位,子孫從昭穆之列。《禮》所稱者,蓋以紀一時之宜,非傳于後代之法也。《傳》曰:「子雖齊聖,不先父食。」蓋言子為父屈也。景皇帝雖太祖也,其於獻、懿,則子孫也。當禘祫之時,獻祖宜居東向之位,景皇帝宜從昭穆之列,祖以孫尊,孫以祖屈,求之神道,豈遠人情?又常祭甚眾,合祭甚寡,則是太祖所屈之祭至少,所伸之祭至多,比于伸孫之尊,廢祖之祭,不亦順乎?事異殷周,禮從而變,非所失禮也。

  臣伏以制禮作樂者,天子之職也。陛下以臣議有可采,粗合天心,斷而行之,是則為禮。如以為猶或可疑,乞召臣對,面陳得失,庶有發明。謹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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