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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仇狀


  右伏奉今月五日敕:復仇,據《禮經》則義不同天,征法令,則殺人者死。禮、法二事,皆王教之端。有此異同,必資論辯。宜令都省議聞奏者。」朝議郎行尚書職方員外郎上騎都尉韓愈議曰:

  伏以子複父仇,見於《春秋》,見於《禮記》,又見《周官》,又見諸子史,不可勝數,未有非而罪之者也。最宜詳於律,而律無其條,非闕文也。蓋以為不許復仇,則傷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訓。許復仇,則人將倚法專殺,無以禁止其端矣。夫律雖本于聖人,然執而行之者,有司也。經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丁甯其義於經,而深沒其文於律者,其意將使法吏一斷於法,而經術之士得引經而議也。

  《周官》曰:「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義,宜也,明殺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復仇也。此百姓之相仇者也。《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不受誅者,罪不當誅也。誅者,上施於下之辭,非百姓之相殺者也。又《周官》曰:「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言將復仇,必先言於官,則無罪也。

  今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制,惜有司之守,憐孝子之心,示不自專,訪議群下。臣愚以為復仇之名雖同,而其事各異,或百姓相仇,如《周官》所稱,可議於今者;或為官所誅,如《公羊》所稱,不可行於今者;又《周官》所稱,將復仇,先告於士,則無罪者;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敵人之便,恐不能自言於官,未可以為斷於今也。然則殺之與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曰:「凡有複父仇者,事發,具其事申尚書省,尚書省議奏聞。酌其宜而處之,則經、律無失其指矣。」謹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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