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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原一甥書


  令先君捐館葬虞,我既未得一至,而三年以來,亦未接諸甥音問,乃因急難之際得手書,知尊堂與吾甥縈念之切,兼損惠金。自念大禮尚闕,受之不當,而遠來又無可卻,聞戒之餽,當阨之與,慚媿而已!安以八月十三日到,九月二十日方得保出。書中云云,所見略同,已一一如示行之。天水亦甚悔此一節,對簿折辨,俱是皮毛之語,而此書之所從來,竟無著落,乃反以不刻揭之故,取怒于江夏,而多方下石。

  凡當日撫軍止批審後酌奪,臬司徑發府送羈,以至院示取保而不得保,已准保而不得出,皆江夏之為也,可謂「中山狼」矣!此事上臺不肯擔當結案,今又題展限兩月。公肅之來,正當其時,若得言之撫軍,比宋澄嵐例摘釋,庶無牽絆,不然,此案扳蔓,非旦夕所能了也。天水本自無仇,釁起章丘謝生,千金被坑,償以莊田十頃,主唆出此一稟,遂占收其田。及萊兵既卻,而鄆田始歸。

  今已具稟撫院批行,軍廳正在提究,而此田姑備公肅之名管業,以為轉售之地。此處取得本銀到手,方可南歸。至於山東人情,固已不啻蠻髦,南方親友,亦未見纓冠之救也。秋水寄劄今九日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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