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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制論


  (乙酉歲作)

  法不變,不可以救今已。居不得不變之勢,而猶諱其變之實,而姑守其不變之名,必至於大弊。今日之軍制,可謂高皇帝之軍制乎?其名然,其實變矣。而上下相與守之至於極,而因循不改,是豈創制之意哉?高皇帝雲:「吾養兵百萬,不費民間一粒。」

  自今言之,費乎不費乎?百萬之兵安在乎?而猶以為祖制則然,此所謂相蒙之說也。嘗考古春秋、周禮寓兵於農之說,未嘗不喟然太息,以為判兵與農而二之者,三代以下之通弊;判軍與兵而又二之者,則自國朝始。夫一民也,而分之以為農,又分之以為兵,是一農而一兵也,弗堪;一兵也,而分之以為軍,又分之以為兵,是一農而二兵也,愈弗堪;一兵也,而分之以為衛兵,又分之以為民兵,又分之以為募兵,是一農而三兵也,又益弗堪。不亟變,勢不至盡敺民為兵不止,盡敺民為兵,而國事將不忍言矣。二祖之制:京師設都督府五,衛七十二;畿甸設衛五十;各省設都指揮使司二十一,留守司二,衛百九十一,守禦屯田群牧千戶所二百十有一;邊徼設宣慰安撫長官司九十五,番夷都司衛所百有七。以五千六百人為衛,千一百二十人為千戶所,百十有二人為百戶所,給軍田,立屯堡,且耕且守。人受田五十畝,賦糧二十四石,半贍其人,半給官俸,及城操之軍有儆,朝發夕至。若是,天下何病乎有兵,而又烏乎複立兵?久安弛備,政圮伍虛。

  正統末,始令郡縣選民壯。弘治中,制裡僉二名若四五名,有調發,官給行糧。正德中,計丁糧編機兵銀,人歲食至七兩有奇,悉賦之民。此謂之機快民壯。而兵一增,制一變。又久備益弛,盜發雍豫,蔓延數省。民兵不足用,募新兵倍其糈,以為長征之軍,而兵再增,制再變。屯衛者曰:我烏知兵?轉漕耳,守禦非吾任也。故有機壯而屯衛為無用之人。民壯曰:我烏知兵?給役耳,調發非吾任也。故有新募而民壯為無用之人。

  臣嘗合天下衛所計之,兵不下二百萬。國家有兵二百萬,可以無敵,而曾不得一人之用;二百萬人之田,不可謂不贍,而曾不得一升一合之用。故曰:高皇帝之法亡矣。然則將盡衛所之軍而兵之,官而將之乎?曰不能。抑將盡衛所之軍而廢之,田而奪之乎?曰不能。請於不變之中,而寓變之之制,因已變之勢,而複創造之規。舉尺籍而問之,無缺伍乎?缺者若干人?收其田,以新兵補之。大集伍而閱之,皆勝兵乎?不勝者免,收其田,以新兵補之。五年一閱,汏其羸,登其銳,而不必世其人。若然,則不費公帑一文,而每衛可得若干人之用,推之天下,二百萬之兵可盡複也。矧今日駐蹕南中挽漕之卒,歲省數倍,以為兵則強,以為農則富,而不及時之宜一為變通,俾此百十萬人襲兵之名,糜兵之食,而不能張弮注矢,為國家毫毛之用,是國家長棄此百十萬人,並此百十萬人之田,而終世不復也。則物力烏得不詘?軍政烏得不窳?又何以兆謀敵愾,成克復之勳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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