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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刻


  一日十二時,計刻則以百刻為日。今曆家每時有十刻,則一百二十刻矣。何以謂之百刻乎?曰:曆家有大刻,有小刻,初一、初二、初三、初四、正一、正二、正三、正四,謂之大刻。合一日計之,得九十六刻,其不盡者,置一初初於初一之上,置一正初於正一之上,謂小刻,每刻止當大刻六分之一。合一日計之,為初初者十二,為正初者十二,又得四大刻,合前為百刻。朱王逵《蠡海集》言:「百刻之說:每刻分為六十分,百刻共得六千分。散于十二時,每時得五百分。如此則一時占八刻零二十分,將八刻截作初、正各四刻,卻將二十分零數分作初初、正初微刻各一十分也。」《困學紀聞》所載易氏之說亦同。

  《周禮·摯壺氏》注:「漏箭晝夜共百刻。」《禮記·樂記》:「百度得數而有常。」注:「百度,百刻也。」《靈樞經》:「漏水下百刻,以分晝夜。」《說文》:漏以銅受水,刻節,晝夜百節。《隋書,天文志》:昔黃帝創觀漏水,制器取則,以分晝夜,其後因以命官。

  《周禮·挈壺氏》則其職也,其法總以百刻分於晝夜。」梁天監六年,武帝以晝夜百刻分配十二辰,辰得八刻,仍有餘分,乃以晝夜為九十六刻,一辰有全刻八焉。是知每辰得八刻,仍有餘分者,古法也。

  《五代史·馬重績傳》:「重績言漏刻之法,以中星考民夜為一百刻,八刻六十分刻之二十為一時,時以四刻十分為工。此自古所用也,今失其傳。以午正為時始,下侵未四刻十分而為午,由是晝夜昏曉皆失其正,請依古改正。從之。」

  《五代會要》:晉天福三年,司大監奏《漏刻經》雲:「晝夜一百刻·分為十二時,每時有八刻三分之一,六十分為一刻,一時有八刻二十分。」《玉海》:每時初行一刻至四刻六分之一為時正,終八刻三分之一則交入次時。國史志:每時八刻二十分,每刻一擊鼓,八鼓後進時牌,除二十分為雞唱,唱絕擊一十五鼓,為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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