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顧炎武 > 日知錄 | 上頁 下頁
左傳注


  隱五年,「使曼伯與子元潛軍軍其後」。按子元疑即曆公之字。昭十一年,申無字之言曰:「鄭莊公城棟而置子元焉,使昭公不立。」杜以為別是一人,厲公因之以殺曼伯而取棟,非也,蓋莊公在時即以棟為子元之邑,如重耳之蒲,夷吾之屈,故厲公於出奔之後取之特易,而曼伯則為昭公守櫟者也。九年,公子突請為三覆以敗戎。桓五年,子元請為二拒以敗王師。固即厲公一人,而或稱名,或稱字耳。合三事觀之,可以知厲公之才略,而又資之以虔邑,能無篡國乎!十一年,「立桓公而討窮氏,有死者」。

  言非有名位之人,蓋微者爾,如司馬昭族成濟之類。解曰:「欲以弑君之罪加寫氏,而複不能正法誅之。」非也。

  桓二年,「孔父嘉為司馬。」杜氏以孔父名而嘉字,非也,孔父字而嘉其名。按《家語·本姓篇》曰:「宋湣公熙生弗父何,何生宋父周。周生世子勝,勝生正考父,考父生孔父嘉,其後以孔為氏。」然則仲尼氏孔,正以王父之字。而楚成嘉、鄭公子嘉皆字子孔,亦其證也。

  鄭康成注《士喪禮》曰:「某甫字也,若言山甫、孔甫。」是亦以孔父為字。劉原父以為己名其君於上,則不得字其臣於下。竊意春秋諸侯卒必書名,而大夫則命卿稱字,無生卒之別。字。」亦未嘗以名字為尊卑之分。桓十一年,鄭伯寤生卒。葬鄭莊上。宋人執鄭祭仲。十七年,蔡侯封人卒,蔡季自陳歸於蔡。名其君於上,字其臣於下也。昭二十二年,劉子單子以王猛居於皇,劉子單子以王猛人於三城。二十三年,尹氏立王子朝。二十六年,尹氏、召伯、毛伯以王子朝奔楚。爵其臣於上,名其君於下也。然則孔父當亦其字,而學者之疑可以渙然釋矣。君之名,變也;命卿之書字,常也;重王命亦所以尊君也。

  「其弟以千畝之戰生」。解曰:「西河介休縣南有地名千畝。」非也。穆侯時,晉境不得至介休。按《史記·趙世家眾「周宣王代戎,及千畝戰。」《正義》曰:「《括地志》雲:千畝原在晉州岳陽縣北九十裡。」

  五年,「蔡人、衛人、陳人從王伐鄭」,解曰:「王師敗,不書,不以告。」非也。王師敗,不書,不可書也,為尊者諱。

  六年,「不以國」。解曰:「國君之子不自以本國為名。」焉有君之子而自名其國者乎?謂以列國為名,若定公名宋,哀公名蔣。

  八年,「楚人上左,君必左,無與王遇」。解曰:「君,楚君也。」愚謂君謂隨侯,王謂楚王。兩軍相對,隨之左當楚之右,言楚師左堅右暇,君當在左以攻楚之右師。

  十三年,「及齊侯、宋公、衛侯、燕人戰,齊師、宋師、衛師、燕師敗績」。解曰:「或稱人,或稱師,史異辭也。」愚謂燕獨稱人,其君不在師。

  莊十二年,「蕭叔大心」。解曰:「叔蕭,大夫名。」按大心當是其名,而叔其字,亦非蕭大夫也。二十三年,「蕭叔朝公」。解曰:「蕭,附庸國。叔,名。」按《唐書·宰相世系表》雲:「宋戴公生子衍,字樂父。裔孫大心,平南宮長萬有功,封于蕭,以為附庸,今徐州蕭縣是也。其後楚滅蕭。」

  十四年,「莊公之子猶有八人」。解:「莊公子,傳惟見四人:『於忽、子亹、子儀並死,獨厲公在。八人名字記傳無聞。」按猶有八人者,除此四人之外,尚有八人見在也。桓十四年,鄭伯使其弟語來盟,傳稱其字曰「子人」,亦其一也。

  二十二年,「山嶽則配天」。解曰:「得太岳之權,則有配天之大功。」非也,《詩》曰:「崧高維嶽,駿極於天。」言天之高大,惟山嶽足以配之。二十五年夏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於社,非常也」,惟正月之朔,慝未作,日有食之,於是乎用市於社,伐鼓於朝。周之六月,夏之四月,所謂正月之朔也。然則此其常也,而曰非常者何?蓋不鼓於朝而鼓於社,不用市而用牲,此所以謂之非常禮也。杜氏不得其說,而曰以長曆推之,是年失閏。辛未實七月朔,非六月也。此則咎在司曆,不當責其伐鼓矣。又按。「唯正月之朔」以下乃昭十七年季平子之言,今載於此,或恐有誤。

  信四年,「昭王南征而不復,寡人是問」。解曰:「不知其故而問之。」非也,蓋齊侯以為楚罪而間之,然昭王五十一年南征不復,至今惠王二十一年,計三百四十七年,此則孔文舉所謂丁零盜蘇武牛羊,可併案者也。

  五年,「太伯不從」。不從者謂太伯不在太王之側爾。《史記》述此文曰:「太伯虞仲,太王之子也,太伯之去,是以不嗣。」以亡去為不從,其義甚明。杜氏誤以不從父命為解,而後儒遂傅合《魯頌》之文,謂太王有翦商之志,太伯不從,此與秦檜之言「莫須有」者何以異哉!

  六年,「圍新密,鄭所以不時城也」。實密,而經雲新城,故傳釋之,以為鄭懼齊而新築城,因謂之新城也。解曰:「鄭以非時興土功,故齊桓聲其罪以告諸侯。」夫罪孰大於逃盟者?而但責其非時興土功,不亦細乎?且上文固日「以其逃首止之盟故也」,則不煩添此一節矣。

  十五年,「涉河,侯車敗」。解曰:「秦伯之軍涉河,則晉侯車敗。」非也。秦師及韓、晉尚未出,何得言晉侯車敗?當是秦伯之車敗,故穆公以為不祥而潔之耳。此二句乃事實,非蔔人之言。若下文所雲「不敗何待」,則謂晉敗。古人用字自不相蒙。

  「三敗及韓」,當依《正義》引劉炫之說,是秦伯之車三敗。

  及韓在涉河之後,此韓在河東,故曰:「寇深矣。」《史記》正義引《括地志》雲:「韓原在同州韓城縣西南。」非也。杜氏解但雲「韓,晉地」,卻有斟酌。

  十八年,「狄師還」。解曰:「邢留距衛。」非也。狄強而邢弱,邢從于狄而伐者也。言狄師還,則邢可知矣。其下年,「衛人伐邢」,蓋憚狄之強,不敢伐,而獨用師于邢也。解曰:「邢不速退,所以獨見伐。」亦非。

  二十二年,「大司馬固諫曰」。解曰:「大司馬固,莊公之孫公孫固也。」非也。大司馬即司馬子魚。固諫,堅辭以諫也。隱三年言召大司馬孔父而屬殤公焉,桓二年言孔父嘉為司馬,知大司馬即司馬也。文八年上言殺大司馬公子卯,下言司馬握節以死,知大司馬即司馬也,定十年,「公若貌固諫曰」,知固諫之為堅辭以諫之也。

  二十四年,「晉侯求之不獲,以解上為之田」。蓋之推既隱,求之不得,未幾而死,故以田祿其子爾。《楚辭·九章》雲:「思久故之親身兮,因縞素而哭之。」明文公在時之推已死。《史記》則雲:「聞其入綿上山中,於是環綿上山中而封之,以為介推田,號日介山。」然則受此田者何人乎?於義有所不通矣。三十三年,「晉人及薑戎,敗秦師於骰。」解曰:「不同陳,故言及。」非也。及者,殊戎翟之辭。

  文元年,「於是閏三月,非禮也」。古人以閏為歲之餘,凡置閏必在十二月之後,故曰歸余於終。考經文之書,閏月者皆在歲末。文公六年閏月不告月,猶朝於廟;哀公五年閏月,葬齊景公是也。而《左傳》成公十七年、襄公九年、哀公十五年皆有閏月,亦並在歲末。又經傳之文,凡閏不言其月者,言閏即歲之終可知也。今魯改曆法,置閏在三月,故為非禮,《漢書·律曆志》曰「魯曆不正,以閏餘一之歲為蔀首「是也。又按《漢書·高帝紀》:「後九月」,師古曰:「秦之曆法,應置閏月者總致之于歲末,蓋取《左傳》所謂歸餘於終之意。何以明之?據《漢書·表》及《史記》漢未改秦曆之前屢書『後九月』,是知曆法故然。」

  二年,「陳侯為衛請成于晉,執孔達以說」。此即上文所謂我辭之者也,解謂晉不聽而變計者非。

  三年,「雨蠢于宋」。解曰:「宋人以螽死為得天佑,喜而來告,故書。」夫隕石鷁退,非喜而來告也。

  七年,「宣子與諸大夫皆患穆贏,且畏逼」。解曰:「畏國人以大義來逼己。」非也。畏穆贏之逼也,以君夫人之尊故。

  十三年,「文子賦《四月》」。解曰:「不欲還晉。」以傳考之,但雲成二國,不言公複還晉。《四月》之詩當取亂離瘓矣,維以告哀之意爾。

  宣十二年,「宵濟,亦終夜有聲」。解曰:「言其兵眾,將不能用。」非也,言其軍囂,無複部伍。

  成六年,「韓獻子將新中軍,且為僕大夫」。必言僕大夫者,以君之親臣,故獨令之從公而入寢庭也。解未及。大夫,如王之太僕,掌內朝之事。

  十六年,「必阝之師,苟伯不復從」。解曰:「苟林父奔走,不復故道。」非也,謂不復從事于楚。

  「子在君側,敗者壹大。我不如子,子以君免」。敗者壹大,恐君之不免也。我不如子,子之才能以君免也。解謂軍大崩為壹大,及禦與車右不同者,非。襄四年,「有窮由是遂亡」。解曰:「浞因羿室,不改有窮之號。」非也。哀元年,稱有過澆矣,此特承上死於窮門而言,以結所引夏訓之文爾。

  十年,「鄭皇耳帥師侵衛,楚令也」。猶雲從楚之盟故也。解謂「亦兼受楚之敕命」者,非。

  十一年,「政將及子,子必不能」。解謂:「魯次國,而為大國之制,貢賦必重,故憂不堪。」非也。言魯國之政將歸於季孫,以一軍之征而供霸國之政令,將有所不給,則必改作。其後四分公室而季氏擇二,蓋亦不得已之計,叔孫固己豫見之者。

  十八年,「塹防門而守之廣裡」。解曰:「故經書『圍』」。非也。圍者,圍齊也,非圍防門也。

  二十一年,「得罪于王之守臣」。守臣謂晉侯。《玉藻》:「諸侯之于天子日某土之守臣某」是也。解以為范宣子,非。

  二十三年,「禮為鄰國闕」。解曰:「禮,諸侯絕期,故以鄰國責之。」非也。杞孝公,晉平公之舅。尊同不降,當服緦麻三月。言鄰國之喪,且猶徹樂,而況于母之兄弟乎!

  二十八年,「陳文子謂桓子曰:『禍將作矣,吾其何得?』對曰:『得慶氏之木百車于莊。』文子曰:『可慎守也已:』」解曰:「善其不志於貨財,」非也。邵國賢曰:「此陳氏父子為隱語以相諭也。」愚謂:木者,作室之良材;莊者,國中之要路。言將代之執齊國之權。

  三十一年,「我問師故」。問齊人用師之故。解曰:「魯以師往。」非。昭五年,「民食於他」。解曰:「魯君與民無異,謂仰食於三家。」非也。夫民生於三,而君食之。今民食於三家而不知有君,是昭公無養民之政可知矣。八年,「輿劈袁克殺馬毀玉以葬」。解以輿為眾,及謂欲以非禮厚葬哀公,皆非也。輿嬖,劈大夫也,言輿者掌君之乘車,如晉七輿大夫之類。馬,陳侯所乘。玉,陳侯所佩。殺馬毀玉,不欲使楚人得之。

  十年,「棄德曠宗」。謂使其宗廟曠而不把。解曰:「曠,空也。」未當。十二年,「子產相鄭伯,辭于享,請免喪而後聽命,禮也」。子產能守喪制,晉人不奪,皆為合禮。解但得其一偏。

  十五年,「福祚之不登,叔父焉在」?言忘其彝器,是福柞之不登,惡在其為叔父乎?解以為「福祚不在叔父,當複在誰」者,非。

  十七年,「夫子將有異志,不君君矣」。日者人君之表,不救日食,是有無君之心。解以為「安君之災」者,非。

  十八年,「振除火災」,振如振衣之振,猶火之著於衣,振之則去也,解以振為「棄」,未當。

  「鄭有他竟,望走在晉」。言鄭有他竟之憂也。解謂「雖與他國為競」者,非。

  二十三年,「先君之力可濟也」。先君謂周之先王,《書》言,「昔我先君文王、武王」是也。解以為「劉盆之父獻公」,非。

  二十七年,「事君如在國」。當時諸侯出奔,其國即別立一君,惟魯不敢,故昭公雖在外,而意如猶以君禮事之,範鞅所言正為此也。解以為「書公行,告公至」,謬矣。

  三十二年,「越得歲,而吳伐之,必受其凶」。解曰:「星紀,吳,越之分也,歲星所在,其國有福。吳先用兵,故反受其殃。」非也。吳,越雖同星紀,而所人宿度不同,故歲獨在越。

  定五年,「卒于房」。房疑即「防」字。古阝字作阜,脫其下而為房字,漢《仙人唐公房碑》可證也。《漢書》:「汝南郡吳房」,孟康曰:「本房子國。」而《史記·項羽紀》封陽武為吳防侯,字亦作哀六年,「出萊門而告之故」。解曰:「魯郭門也,」按定九年解曰:「萊門,陽關邑門。」

  十一年,「為王孫氏」。傳終言之,亦猶夫概王奔楚為堂溪氏也,解曰:「改姓,欲以避吳禍。」非。

  凡邵、陸、傅三先生之所已辯者不錄。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