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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喪守制


  《記》曰:「奔喪者,自齊衰以下。」是古人于期功之喪無有不奔者。《大祖實錄》:「洪武二十三年閏四月甲戌,除期年奔喪之制,先是,百官聞祖父母、怕叔父母、兄弟喪,俱得奔赴。至是吏部言: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皆期年服,若俱令奔喪守制,或一人連遭數喪,或道路數千里;則居官日少,更易繁數,曠官廢事。

  今後除父母及祖父母承重者丁憂外,其餘期服不許奔喪。詔從之。」此出於一時權宜之政,沿習以來,至三百年,遂以不奔喪守制為禮法之當然,而倍死忘哀多見於縉紳之士矣。

  《實錄》又言:「二十六年四月,署北平按察司事、監察禦史陳德文奏言:『嫁母劉氏卒,乞奔喪。』許之。德文四歲喪父,家貧,隨母嫁陳氏,往年長歸宗。至是其母卒,時已除奔喪之制,德文懇請甚至,上特憐而許之。」是聖祖雖依吏部之奏,而仍通於人子之情,固未嘗執一也。

  三代聖王教化之事,其僅存於今日者,惟服制而已。喪亂以來,浸已廢墜。竊謂父母之喪,自非金革不得起複,著之國典。人人所知其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之喪,並依洪武初年之制,許令解官奔赴,服滿補職。其他雖持重服而不去官者,及大功以下喪者,京官許以素服朝參,不預慶賀。在外諸司素服治事。祭祀宴會,俾佐貳攝之。未任之官無得謁選。生員但歲考,不赴科舉。庶人之家不許嫁娶。十五月禫後,複故。其有期功喪,宴會作樂者,官員罷職,士子黜退。仍書之申明亭,以示清議,庶幾民德歸厚。若夤緣幹請之風,亦不待禁而衰止矣。

  洪武十一年二月,廣西布政使臧哲以母喪去官,上思之,特遣人賜米六十石,鈔二十五錠。自後,凡官以父母喪去職而家居者皆有賜焉。十六年正月,命吏部,凡官員丁憂,已在職五年,廉勤無贓私過犯者,照名秩給半祿終制。在職三年者,給三月全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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