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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娶


  《春秋·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齊納幣。」《公羊傳》:「納幣不書,此何以書?譏。何譏爾?喪娶也。娶在三年之外,則何譏乎喪娶?三年之內不圖婚。」何休注曰:「僖公以十二月薨,至此未滿二十五月。又禮,先納采、問名、納吉,乃納幣,此四者皆在三年之內,故雲爾。然則納市猶譏,而況於昏嫁乎!」唐高宗永徽中,衡山公主將出降長孫氏,議者以時既公除,合行吉禮。于志寧上疏言:「《禮記》曰:『女子十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而嫁。』鄭玄雲:『有故,謂遭喪也。』《春秋》書魯莊公如齊納幣,杜預雲:『母喪未再期而圖婚:二《傳》不譏失禮,明故也。』此則史策具載,是非曆然,斷在聖情,不待問於臣下。其有議者雲:准制公除之後,須並從吉。此漢文創制其儀,為天下百姓。至於公主服是斬衰,縱使服隨例除,無宜情隨例改。心喪之內,方複成婚,非惟違於《禮經》,亦是人情不可,伏惟陛下嗣膺寶位,臨統萬方,理宜繼美羲、軒,齊芳湯、禹。弘獎仁孝之日,敦崇名教之秋,伏願遵高宗之令軌,略孝文之權制,國家於法無虧,公主情禮得畢。」於是詔公主待三年服闋,然後成禮。豈非有國之典本於天經地義,故守禮之臣猶得引經而爭者哉。

  《晉書·載記》言:「石勒下書,禁國人不聽在喪嫁娶。」《金史·章宗紀》:「承安五年三月戊辰,定妻亡服內昏娶聽離法。七月癸亥,定居祖父母喪昏娶聽離法。」僭國閏朝猶然,今人反不講此。

  《實錄》:「正統十三年四月,楚王季埱奏弟大冶王季堧擇武昌護衛指揮同知翟政妹為妃。昏期在邇,不意叔崇陽王孟煒薨逝,季堧應持服,未敢成昏。上命禮部議,言:『王于崇陽王當服期年。緣崇陽王未薨之先,君命已下,節冊到日,合令妃翟氏拜受,候月醫滿成昏。』從之。」

  天順三年十月庚戌,沈王佶焞奏父康王存日,擇潞州民李剛女為弟永年王妃,李磐為妹長平郡主儀賓,己受封冊,未及成昏,而父王薨。今父喪已越大祥,陰陽書謂明年為弟妹婚不利,乞允於今年擇日嫁娶。禮部侍郎鄒斡言:「三年之喪,禮之大者。服內成親,律有明禁。今潘王與郡王、郡主俱父喪未終;乃惑於陰陽之說,而欲廢此喪制;乞行長史司啟王,憚待服闋成禮。」上曰:「是長史不能輔導之罪也,其命巡按禦史執問如律。」

  十月癸醜,廣靈王遜𤇜薨。癸酉,敕靈丘王遜烇曰:「所奏第四子、第五子俱鎮國將軍,並女臨城縣主,俱已奏報,欲于本年九月後成婚。且爾兄初喪,正哀戚不暇之時,乃欲為男女成婚,以廢大禮,豈是所忍為哉!」不允所奏。憲廟大婚在天順八年之七月,雖托之遺詔,而士大夫多以為非。故南京禮部右侍郎章綸有請待來春之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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