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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鬥大兩


  《漢書·貸殖傳》:「黍千大鬥。」師古曰:「大鬥者,異于量米粟之鬥也。」是漢時己有大鬥,但用之量粗貨耳。

  《唐六典》:「凡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一尺二寸為大尺,十尺為丈。凡量,以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黍為龠,二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鬥,三鬥為大鬥,十鬥為斛。凡權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為銖,二十四銖為兩,三兩為大兩,十六兩為斤。凡積秬黍為度量權衡者,調鐘律,測晷景,合湯藥及冠冕之制則用之,內外官司悉用大者。」按唐時權量,是古今、小大並行,太史、太常、太醫用古,他有司皆用今。久則其今者通行,而古者廢矣。

  宋沈括《筆談》曰:「予受詔考鐘律及鑄渾儀,求秦漢以來度量,計六鬥當今之一鬥七升九合,稱三斤當今十三兩。」是宋時權量又大於唐也。

  《元史》言:「至元二十年,頒行宋文思院小口斛。」又言:「世祖取江南,命輸米者止用宋鬥斛,以宋一石當今七鬥故也。」是則元之鬥斛又大於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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