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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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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禁令,王者之所不廢,而非所以為治也。其本在正人心,厚風俗而已。故曰:「居敬而行簡,以臨其民。」周公作《立政》之書曰:「文王罔攸,兼於庶言,庶獄、庶慎。」又曰:「庶獄、庶慎,文王罔敢知於茲。」其丁甯後人之意可謂至矣。秦始皇之治天下之事,無大小皆決於上,上至於衡石量書,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而秦遂以亡。太史公曰:「昔天下之網嘗密矣,然奸偽萌起,其極也,上下相遁,至於不振。然則法禁之多,乃所以為趣亡之具,而愚暗之君猶以為未至也。杜子美詩曰:「舜舉十六相,身尊道何高。秦時任商鞅,法令如牛毛。」又曰:「君看燈燭張,轉使飛蛾密。」其切中近朝之事乎?漢文帝詔置三老孝弟力田常員,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夫三老之卑,而使之得率其意,此文、景之治所以至於移風易俗,黎民醇厚,而上擬于成、康之盛也。 諸葛孔明開誠心,布公道,而上下之交,人無間言,以蕞爾之蜀,猶得小康。魏操、吳權任法術,以禦其臣,而篡逆相仍,略無寧歲。天下之事,固非法之所能防也。 叔向與子產書曰:「國將亡,必多制。」夫法制繁,則巧猾之徒皆得以法為市,而雖有賢者,不能自用,此國事之所以日非也。善乎,杜元凱之解《左氏》也,曰:「法行則人從法,法敗則法從人。」 前人立法之初,不能詳究事勢,豫為變通之地。後人承其已弊,拘于舊章,不能更革,而複立一法以救之,於是法愈繁而弊愈多,天下之事日至於叢脞,其究也眊而不行,上下相蒙,以為無失祖制而已。此莫甚於有明之世,如勾軍、行鈔二事,立法以救法而終不善者也。 宋葉適言:「國家因唐五代之極弊,收斂藩鎮之權盡歸於上,一兵之籍,一財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為之也。欲專大利而無受其大害,遂廢人而用法,廢官而用吏,禁防纖悉,特與古異,而威柄最為不分,雖然,豈有是哉。故人才衰乏,外削中弱,以天下之大而畏人,是一代之法度又有以使之矣。」又曰:「今內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極一世之人志慮之所周浹,忽得一智,自以為甚奇,而法固已備之矣,是法之密也。然而人之才不獲盡,有之志不獲伸,昏然俯首,一聽於法度,而事功日墮,風俗日壞,貧民愈無告,奸人愈得志,此上下之所同患,而臣不敢誣也。」又曰:「萬里之遠,顰呻動息,上皆知之。雖然,無所寄任,天下泛泛焉而已。百年之憂,一朝之患,皆上所獨當,而群臣不與也。夫萬里之遠,皆上所制命,則上誠利矣。百年之憂,一朝之患,皆上所獨當,而其害如之何?此外寇所以憑陵而莫禦,仇恥所以最甚而莫報也。」 陳亮《上孝宗書》曰:「五代之際,兵財之柄倒持於下,藝祖皇帝束之于上,以定禍亂。後世不原其意,束之不已,故郡縣空虛,而本末俱弱。」 洪武六年九月丁未,命有司庶務更月報為季報,以季報之數類為歲報。凡府州縣輕重獄囚即依律斷決,不須轉發。果有違枉,從禦史、按察司糾劾。令出,天下便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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