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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月而禫


  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孔氏曰:「此言父在為母,亦備二祥節也。蓋以十月當大喪之一周,逾月則可以練矣,主曰十一月而戲劇。以十二月當大喪之再周,逾月則可以祥矣,故曰十三月而祥。又加兩月焉,則與大喪之中月同,可以禫矣,故曰十五月而禫。

  父在為母,其禫也,父主之,則夫之為妻亦當十五月而禫矣。晉孫楚《除婦服詩》,但以一周而畢,蓋不數禫月。

  其他期喪祥禫之祭,皆不在己,則亦以十一月而戲劇,十三月而除可知。故鄭氏曰:「凡齊衰十一月,皆可以出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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