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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之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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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人三年之喪,有過於古人者三事。《禮記·三年問》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檀弓》曰:「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王肅雲:「是祥之月而禫,禫之明月可以樂矣。」又曰:「魯人有朝祥而莫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由,爾責於人終無已夫,三年之喪亦巳久矣夫。』子路出,夫子曰:『又多乎哉,逾月則其善也。』」《喪服小記》曰:「再期之喪三年也。」《春秋·閔公二年·公羊傳》曰:「三年之喪,實以二十五月。」孔字國《書傳·太甲篇》雲:「湯以元年十一月崩,至此二十六月,三年服闋。」鄭玄謂二十四月再期,其月餘日不數,為二十五月。中月而禫,則空月為二十六月。出月禫祭,為二十七月。與王肅異。按《三年問》曰:』『至親以期斷,是何也?』曰:『天地則已易矣,四時則已變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然則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爾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今從鄭氏之說,三年之喪必二十七月。 《儀禮·喪服篇》曰:「疏衰掌,齊牡麻絰,冠布纓,削杖,布帶,疏屨,期者,父在為母。」傳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禮記·雜記》下篇曰:「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注雲:「此謂父在為母也。」《喪大記》曰:「期,終喪,不食肉,不飲酒。父在,為母,為妻。」又曰:「期居廬,終喪不禦於內者,父在,為母,為妻。」《喪服四制》曰:「資于事父以事母,而愛同。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為母齊衰期者,見無二尊也。」《喪服傳》曰:「禽獸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則知尊禰矣。」今從武后之制,亦服三年之服,其過於古人,二也。《喪服篇》又曰:「不杖麻屨者,婦為舅姑。」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檀弓》上篇曰:「南宮絛之妻之姑之喪,夫子誨之髽,曰:『爾毋從從爾,爾毋扈扈爾。』蓋榛以為笄,長尺而總八寸。」正義謂以其為期之喪而殺於斬衰之服。《喪服小記》曰:「婦人為夫與長子稽顙,其餘則否。」今從後唐之制,婦為舅姑亦服三年。其過於古人,三也。皆後儒所不敢議,非但因循國制,亦畏宰我短喪之譏。若乃日月雖多,而衰戚之情不至焉,則不如古人遠矣。 古人以祥為喪之終,中月而禫則在除服之後。故《喪服四制》言祥之日,鼓素琴,示民有終也。《檀弓》言孔子既祥五日,彈琴而不成聲,十日而成笙歌。有子蓋既祥而絲屨組纓。又曰:「祥而外無哭者,禫而內無哭者,樂作矣故也。」自魯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孔子言:「逾月則其善。」而孟獻子禫縣而不樂,孔子曰:「獻子加於人一等矣。」於是自禫而後,乃謂之終喪。王肅據《三年問》「二十五月而畢」,《檀弓》「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之文,謂為二十五月。鄭玄據《服問》「中月而禫」之文,謂為二十七月。《孝經援神契》曰:「喪不過三年,以期增倍,五五二十五月,義斷仁,示民有終。」故漢人喪服之制,謂之五五。《堂邑令費鳳碑》曰「菲五五,衰杖其未除」,《巴郡太守樊敏碑》曰「遭離母憂,五五斷仁」是也。 為父斬衰三年,為母齊衰三年,此從子制子也。父在為母齊衰杖期,此從夫制之也。家無二尊,而子不得自專,所謂夫為妻綱,父為子綱。審此可以破學者之疑,而息紛紜之說矣。 父在為母,雖降為期,而心喪之實未嘗不三年也。傳曰:「父必三年然後娶,達子之志也。」假令娶於三年之內,將使為之子者何服以見,何情以處乎?理有所不可也。抑其子之服於期,而申其父之不娶於三年。聖人所以損益百世而不可改者,精矣。 《檀弓》上篇:「伯魚之母死,期而猶哭,夫子聞之,曰:『誰與哭者?』門人曰:『鯉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魚聞之,遂除之。」此自父在為母之制當然,疏以為出母者非。 《喪服小記》曰:「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山陰陸氏曰:「在父之室,為未娶者也。並禫祭不舉,厭也。」 唐時武、韋二後皆發婦乘夫,欲除三綱,變五服,以申尊母之義。故高宗上元元年十二月壬寅,天后上表,請父在為母服齊衰三年;中宗神龍元年五月丙申,皇后表請天下士庶為出母三年服,其意一也。彼且欲匹二聖于天皇,陪南郊以亞獻,而況區區之服制乎?玄宗開元七年八月癸醜,敕:「周公制禮,歷代不刊。子夏為傳,孔門所受。格條之內,有父在為母齊衰三年。此有為而為,非尊厭之義。與其改作,不如師古,諸服紀宜一依《喪服》舊文,可謂簡而當矣。」奈何信道不篤,朝令夕更。至二十四年。從韋絛之言,加舅母堂姨舅之服。天寶六載,又令出母終三年之服。而太和、開成之世,遂使附馬為公主服斬衰三年。禮教之淪有由來矣。 自古以來,奸人欲蔑先王之禮法而自為者,必有其漸。天后父在為母齊衰三年之請,其意在乎臨朝也。故中宗景龍二年二月庚寅,大赦天下,內外五品以上母妻務加邑號一等,無妻者聽授其女,而安樂公主求立為皇太女,遂進鴆于中宗矣。 金世宗大定八年二月甲午朔,制子為改嫁母服喪三年。 洪武七年,雖定為母斬衰三年之制,而孝慈皇后之喪,次年正旦,皇太子、親王、附馬俱淺色常服,則尊厭之禮未嘗不用也。惟夫二十七月之內,不聽樂,不昏嫁,不卦舉,不服官,此所謂心喪,固百世不可改矣。 《喪服小記》曰:「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三年。」鄭氏曰:「祖父在,則其服如父在為母也。此祖母之喪,厭于祖父者也。」 婦事舅姑如事父母,而服止於期,不貳斬也,然而心喪則未嘗不三年矣,故曰:「與更三年喪不去。」 吳幼清《服制考詳序》曰: 「凡喪禮,制為斬、齊、功、緦服者,其文也;不飲酒,不食肉,不處內者,其實也。中有其實而外飾之以文,是為情文之稱;徒服其服而無其實,則與不服等爾。雖不服其服而有其實者,謂之心喪。心喪之實有隆而無殺。服制之文有殺而有隆,古之道也。愚嘗謂服制當一以周公之禮為正,後世有所增改者,皆溺乎其文,昧乎其實,而不究古人制禮之意者也。為母齊衰三年,而父在為母杖期,豈薄於期母開,蓋以夫為妻之服既除,則子為母之服亦除,家無二尊也。子服雖除,而三者居喪之實如故,則所殺者三年之文而已,實固未嘗殺也。 女子子在室為父斬,既嫁則為夫斬,而為父母期,蓋子曰之所天者父,妻之所天者夫,嫁而移所天於夫,則降其父。婦人不貳聽者,不貳天也。降己之父母而期,為夫之父母亦期,期人之後夫未除服,婦巳除服則居喪之實如其夫,是舅姑之服期而實三年也,豈必從夫服斬而後為三年哉。喪服有以恩服者,有以義服者,有以名服者,有以義服者,有以名服者。恩者,子為父母之類是也。義者,婦為舅姑之類是也。 名者,為從父從子之妻之類是也。從父之妻名以母之黨而服,從子之妻名以婦之黨而服,兄弟之妻不可名以妻之党,其無服者,推而遠之也。然兄弟有妻之服,己之妻有娣姒婦之服,一家老幼俱有服,己雖無服,必不華靡於其躬,宴樂於其室,如無服之人也。同爨且服緦,朋友尚加麻,鄰喪裡殯猶無相杵巷歌之聲,奚獨于兄嫂弟婦之喪,而恝然待之如行路之人乎?古人制禮之意必有在,而未易以淺識窺也。夫實之無所不隆者,仁之至;文之有所或殺者,義之精。古人制禮之意蓋如此。 後世父在為母三年,婦為舅姑從夫斬齊並三年,為嫂有服,為弟婦亦有服,意欲加厚于古,而不知古者子之為母、婦之為舅姑、叔之于嫂未嘗薄也。愚故曰:此皆溺乎其文,昧乎其實,而不究古人制禮之意者也。古人所勉者,喪之實也,自盡於己者也;後世所加者,喪之文也,表暴於人者也。誠偽之相去何如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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