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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或不稱大夫


  凡書「殺其大夫」者,義系於君,而責其專殺也。盜殺鄭公子騑、公子發、公孫輒,文不可曰「盜殺大夫」,故不言大夫。其義不系於君,猶之盟會之卿,書名而已。胡氏以為罪之而削其大夫,非也。

  「閽弑吳子餘祭。」言吳子,則君可知矣,文不可曰「吳閽弑其君」也。《谷梁子》曰:「不稱其君,閽不得君其君也。」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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